南京搶劫殺人案 南京搶劫殺人案大案紀實


南京搶劫殺人案 南京搶劫殺人案大案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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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犯歸案了 。
2、近日,南京警方破獲一起19年前搶劫殺人案 。
3、2002年,一伙案犯闖入南京原下關區肉聯廠一暫住戶家中,殺死李某后撬開保險箱 , 劫走現金17萬余元 。
4、去年12月,警方成功查明作案元兇之一為在福州監獄服刑的林某某,以此查出剩余3名同案犯,并奔赴多地將其全部抓獲 。
【南京搶劫殺人案 南京搶劫殺人案大案紀實】5、擴展資料搶劫殺人的量刑因搶劫而殺人,應該按兩個罪名判刑,一個是搶劫罪,另一個是殺人罪 。
6、搶劫罪是一種既侵犯他人財產權利又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暴力性犯罪 。
7、在搶劫過程中致人死亡,包括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以及那種為搶財物不顧他人死活間接故意殺人、直接故意殺人致人死亡的,都是搶劫暴力犯罪的一種結果,是搶劫罪的組成部分 。
8、在搶劫財物過程中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其殺人行為實際是實施搶劫行為的使用暴力部分,只定一個搶劫罪 , 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和基本特征 , 如果單獨定罪,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已不完全;搶劫行為如僅只搶得少量財物,又很難判處重刑 。
9、這樣一來,“圖財害命”這種搶劫殺人犯罪的本質特征就不能通過正確的定罪量刑得到揭示 。
10、這種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司法實際的分別定罪處刑的方法顯然是不可取的 。
11、因此,凡在實施搶劫財物行為過程中,因使用暴力 , 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等行為而致人死亡的,或者直接使用暴力將人殺死的,均應定搶劫罪一罪 。
12、這樣可以做到更加準確地定罪量刑 。
13、對于直接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再掠走其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 , 實踐中、理論上做法不一,認識不同 , 可以再進一步研究、總結;對于已實施完搶劫行為,即財物已經到手后,再為滅口等目的而實施殺人行為的,司法實踐中的做法基本統一 , 即定搶劫罪和殺人罪兩個罪,理論界也予認同 。
14、因為對后一種行為,行為人是以兩個故意、兩個行為(搶劫、殺人),實施了兩個獨立的犯罪,符合數罪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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