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法的溯及力


什么是刑法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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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對于其生效之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 。
關于我國《刑法》溯及力的問題,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 , 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
也就是說在刑法的溯及力上,我國采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作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 。新法對其頒布施行前的行為,原則上沒有追溯的效力 。但是,當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處罰較輕時,則可以適用新法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 , 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 , 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