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服務采購項目競爭性磋商公告 競爭性磋商管理辦法有哪些



1.符合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 , 買方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主管預算單位批準 。
2、買方和采購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競爭性談判 , 并采取必要措施 , 確保談判嚴格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影響談判過程和結果 。
3、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供應商參加競爭性咨詢和采購活動 , 并通過發布公告 , 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數據庫中隨機抽取或由采購人和評估專家書面推薦 。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加入供應商數據庫 。財政部門不得向供應商申請入庫收取任何費用 , 也不得使用供應商數據庫封鎖區域和行業 。采用買方和評估專家書面推薦選擇供應商的 , 買方和評估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 。買方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 。
4、通過公告邀請供應商的 , 買方和采購機構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競爭性咨詢公告 。
【貨物、服務采購項目競爭性磋商公告 競爭性磋商管理辦法有哪些】5、競爭性磋商文件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人的實際需求制定 , 并經采購人書面同意 。采購人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 , 不得擅自提高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等采購標準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特定貨物的品牌 , 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