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 認定


職業病 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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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 用人單位應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應當自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特殊情況下 , 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
3.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一年內 ,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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