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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賠錢就得走人
老板說:我賠給你錢,請你走人 。
是不是只要公司給賠償,就可以理所當然地把你辭掉呢?其實不然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有兩種可供選擇的權利,一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可選擇) 。一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按經濟補償金的2倍計),選擇這種勞動合同當然也就不再繼續履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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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可以拿到N+1嗎?
一說到經濟補償,大家立即就會想到N+1 。說明,大家的維權意識已經越來越高了 。是不是所有的經濟補償都是N+1?你真的有資格拿到那個1嗎?
諸多可以給予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中,只有《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第41條是必須給予提前30天通知的,也就是所謂的+1 。
其中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br /> 第四十一條規定,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
其他情形可以不+1 。比如,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只需要N就可以了 。
【公司辭人 不需要賠償 自辭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嗎】(本文轉載自網絡編輯部,所表述觀點僅代表作者或發布者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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