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防衛過當 論防衛過當摘要


論防衛過當 論防衛過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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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試教材的第二本中,有專章講正當防衛的理論的及防衛過當等 。
2、你可以在網上下載 。
3、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一、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排除犯罪的事由(有的稱排除犯罪性行為 , 有的稱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是指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一定損害結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要件 , 但實際上沒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 , 實質上并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
4、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就是在刑法理論上被稱為排除犯罪的事由的行為,是指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種犯罪的構成要件,但在實質上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 而且是一種對國家和人民有益的行為 。
5、排除犯罪性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 是我國刑法總則的重要制度之一 。
6、二、排除犯罪的事由的種類對于排除犯罪的事由是多種多樣的,如以刑法上有無明文規定為標準,可以分為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與非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以是否對社會有利為標準,可分為對社會有利的排除犯罪的事由與對社會無利的排除犯罪的事由,等等 。
7、我國刑法上對排除犯罪的事由,只規定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兩種,而客觀上還有如執行命令行為、正當業務行為、經受害人承諾的行為、自救行為、自損行為、義務沖突行為等,尚未作出明文規定 。
8、第二節正當防衛一、正當防衛的概念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
9、”刑法關于正當防衛的這一法定概念更為確切、具體地揭示了正當防衛的內容,對于在司法實踐中正確認定正當防衛行為 , 科學地區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
10、二、正當防衛的條件根據刑法第20條關于正當防衛概念的規定,我們認為正當防衛的構成是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的統一 。
11、(一)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即違法侵害,包括犯罪行為與其他違法行為 。
12、(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關于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在一般情況下,應以不法侵害人著手實行不法侵害時為其開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待其著手實行后來不及減輕或者避免危害結果時應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 。
13、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時 , 進行所謂“防衛”的,稱為防衛不適時 。
14、防衛不適時有兩種情況: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衛,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衛 。
15、防衛不適時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
16、(三)具有防衛意識防衛意識包括防衛認識與防衛意志 。
17、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等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
18、防衛挑撥,是指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起對方對自己進行侵害 , 然后以正當防衛為借口,給對方造成侵害的行為 。
19、這種行為不具有防衛意識,是濫用正當防衛的行為,因而是故意犯罪 。
20、相互斗毆 , 是指雙方以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進行相互攻擊的行為 。
21、由于斗毆的雙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圖,而沒有防衛意識,故不屬于正當防衛,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成立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等 。
22、但是,在斗毆過程中或結束時 , 也可能出現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因而也可能進行正當防衛 。
23、偶然防衛,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巧合了正當防衛的其他條件 。
24、(四)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一般來說 , 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針對不法侵害人的人身進行防衛;二是針對不法侵害人的財產進行防衛,即當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財產作為犯罪工具或手段時,如果能夠通過毀損其財產達到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 , 則可以通過毀損其財產進行正當防衛 。
25、(五)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一方面要分析雙方的手段、強度、人員多少與強弱、在現場所處的客觀環境與形勢 。
【論防衛過當 論防衛過當摘要】26、另一方面 , 還要權衡防衛行為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性質與防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即所保護的合法權益與所損害的利益之間,不能懸殊過大,不能為了保護微小權利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傷或者死亡 。
27、三、特殊正當防衛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
28、”對這一規定 , 有的稱之為無限防衛,有的稱之為特殊防衛,有的稱之為無過當防衛 。
29、我們認為,稱之為特殊防衛為好 。
30、特殊防衛的防衛性質和防衛條件與前述的防衛理論是一致的,其特殊之處有兩點:一是針對殺人、搶劫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作的特殊規定;二是針對這種特別嚴重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特殊防衛措施 。
31、所以,它又是對刑法第20條第1款的一個補充,以便更加有力地制止嚴重的暴力犯罪 。
32、四、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
33、在我國刑法中 , 防衛過當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 。
34、因此,在司法實踐中 , 對于防衛過當應當根據行為人的主觀罪過與客觀后果,援引相應的刑法分則條文定罪 。
35、對于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36、第三節緊急避險一、緊急避險的概念緊急避險是采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排除其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為對社會有利的行為 。
37、二、緊急避險的條件(一)合法權面臨現實危險現實危險不包括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所面臨的對本人的危險 。
38、如果事實上并不存在危險,而行為人誤認為存在危險 , 實施所謂避險行為的,屬于假想避險;對此 , 應按照處理假想防衛的原則予以處理 。
39、(二)危險正在發生危險正在發生,是指危險已經發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實質是合法權益正處于受威脅之中 。
40、(三)出于不得已而損害另一合法權益必須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權益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時,沒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險 , 只有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較大合法權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險,則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
41、損害另一合法權益,通常是指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 , 而不是針對危險來源本身造成損害 。
42、(四)具有避險意識避險意識由避險認識與避險意志構成 。
43、避險認識 , 是指行為人認識到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認識到只有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才能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認識到自己的避險行為是保護合法權益的正當合法行為 。
44、避險意志,是指行為人出于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危險的目的 。
45、(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三、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刑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 , 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46、”在刑法理論上 , 把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行為,稱為避險過當 。
47、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罪過形式的基礎上,以其所觸犯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定罪量刑 。
48、在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中,大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可能由間接故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構成避險過當 。
49、由于避險過當在主觀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權益的動機和目的,在客觀上發生在緊迫的情況下 。
50、因此 , 對于避險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51、這個題目不新穎啊 , 再說防衛過當都已經明確規定了有什么可論的,就是寫也體現不出水平.倒不如寫寫關于民法典里的內容,畢竟沒有定論的.可以引起別人的興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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