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訂的集體合同應該向哪個部門報送審查


已簽訂的集體合同應該向哪個部門報送審查

文章插圖

既然是集體合同,就自然與個人有區別,個人可以有獨立的想法和獨立的決策,但集體就要有集體的樣子,一個人的決定是稱不上集體的決定的,只有征求過大家的同意,少數服從大多數,才是真正的集體 。那集體合同究竟和普通合同有哪些區別呢?集體合同審查又有哪些既定程序?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
集體合同與普通合同的區別
1、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企業,另一方是工會組織或勞動者按照合法程序推舉的代表 。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企業和勞動者個人 。
2、內容不同:集體合同的內容是關于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標準的約定,以全體勞動者共同權力和義務為內容 。勞動合同的內容只涉及單個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
3、功能不同:協商訂立集體合同的目的是規定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為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設定具體標準,并作為單個勞動合同的基礎和指導原則 。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確立勞動者和企業的勞動關系 。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規定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凡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一律無效,故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 。
集體合同的審查程序是什么
1、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登記:《集體合同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集體合同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1)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已簽訂的集體合同應該向哪個部門報送審查】(2)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3)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抵觸 。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集體合同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 ?!秾彶橐庖姇窇斴d明以下內容:
(1)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地址;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時間;
(3)審查意見;
(4)作出審查意見的時間 。
《審查意見書》應當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印章 。
4、對異議事項重新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將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
5、集體合同生效:《集體合同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

已簽訂的集體合同應該向哪個部門報送審查

文章插圖

以上就是關于集體合同與普通合同的區別,及集體合同審查程序相關的內容 。其實只需依照相關法律中明確的規定操作,明白差異,按照流程一步一步來,就不會犯法律程序上的錯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