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民事訴訟中對證人的詢問方式有兩種最為基本的:
1、交叉詢問,即由雙方當事人對證人進行主詢問和反詢問的方式,這是“當事人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 。
2、職權式詢問,即由法官直接詢問,這是“法官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 。
兩者的區別是一種對抗與非對抗的區別 。
【法官在民事訴訟如何詢問證人】最高院《民訴證據規定》第五十八條: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 。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 , 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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