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于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 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申報退(免)稅 。
1、內容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附件1),其中“退稅開戶銀行賬號”須從稅務登記的銀行賬號中選擇一個填報 。
2、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
4、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 , 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資料 。
5、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出口退(免)稅事中事后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號)第1條規定:
【應稅服務怎么出口】集團公司需要按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申報免抵退稅的 , 集團公司總部或其控股的生產企業向主管國稅機關備案時,不再提供集團公司總部及其控股的生產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或《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表》)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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