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合同和供役地人簽署 。
地役權是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收益的權利 。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地役權合同和誰簽】(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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