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應當如何約定 婚內財產協議有什么約定( 三 )


對于第(5)種情形,婚后共同出資購買,共同還貸 。該種情形建議雙方共同簽訂購房合同,貸款合同等,并在房產證上注明兩個人名字 。如雙方明確約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建議在協議中寫明是共同出資方對另一方的贈與,以免將來贈與方反悔,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
對于第(6)種情形,婚后雙方實行分別財產制,由一方單獨購買,并且單獨償還貸款 。該種情形操作起來較為簡樸,因實行分別財產制,房屋的權屬不但清楚,且婚內該房屋買賣、出租所獲得的收益也不會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在一起,更輕易區分 。
關于汽車的約定
雙方在婚內各自購買或者共同購買的車輛,可以在婚內財產協議中作如下約定:(1)一方單獨擁有汽車所有權;(2)兩人共同所有,各占一半產權;(3)雙方按份共有,約定詳細的份額比例;(4)歸一方所有,但若日后兩人離婚,可約定擁有產權方向另一方支付折價補償款人民幣(明確詳細數額或者按照離婚時市值的比例) 。
關于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的約定
對于男女雙方婚前或者婚內的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可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寫明屬于一方個人財產或者雙方按份共有 。應當注重的是,還應當對上述財產在婚內所產生的紅利、利息、增值部分作出明確約定 ??杉s定該部分收益,無論婚前或者婚后,均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與另一方無關 。也可約定上述財產在婚內所產生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假如雙方對上述財產無明確約定,離婚時對該部分財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72條的規定處理:“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br /> 關于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權益的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73條、第74條、第75條對夫妻雙方離婚時,涉及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權益如何分割作出了明確規定 。在離婚時,法院一般會判斷主張經營或者通過夫妻雙方競價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雙方均不愿經營的,可進行清算,企業債務全部清償完畢后的剩余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
從法律規定及裁判規則可以看出,夫妻一方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是一把雙刃劍,在獲得利益的同時可能會背負債務 。為防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債務變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婚內可對一方婚前或者婚后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權益進行約定 ??蓪⒃摍嘁婕s定為一方個人財產,由此產生的債權債務都歸屬一方所有 。
另外,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債權人不知道夫妻雙方適用分別財產制,仍可主張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因此,夫或妻一方在婚內因經營需要向他人大額借款前,有義務讓債權人知曉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 。
對于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的權益,由于股東身份、合伙人身份的取得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或者合伙人一致同意,不是夫妻之間通過簡樸的一紙協議就可當然取得 。故對于婚前或者婚后投資有限公司、合伙企業的權益,夫妻雙方可約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對此投資產生的債權債務也由一方承擔 。也可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離婚分割時考慮到需要經其他合伙人或者股東的同意才能取得相應的身份,故可在協議中對該部分出資所價值的財產權益進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