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應當如何約定 婚內財產協議有什么約定( 四 )


關于知識產權收益的約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之間如無特殊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關于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知識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密不可分 。無論婚前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但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可進行分割 。
知識產權收益包括已得收益和期待得到的收益 。當然,這種期待得到的收益是將來可以明確取得的收益 。比如,婚前或者婚內一方已經與出版社簽訂了合同,關于稿酬的約定也是明確詳細的,這就屬于期待得到的收益 。關于知識產權轉化為財產性權利的收益,男女雙方可在婚內協議中作出明確約定,可約定該部分收益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可約定按份共有 。
關于保險產品及其收益的約定
保險按其性質劃分,目前最為常見的分為三類: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社會保險 。
其中,前兩種一般為商業保險,此種類型保險在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已對被保險人、受益人做了明確約定,此時婚內協議關于該保險性質的確認一般作為保險合同的加強和補充 。
而社會保險中,關于養老保險,因具有工資的屬性,雙方可進行約定 。而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功能,不具有儲蓄性質,其中的資金不能取出,不能退保,因此不能約定分割保費,也不能予以現金分割 。
故在進行保險產品及其收益的約定時,首先,要注重對能夠進行分割的才可以進行約定,否則約定了也可能因與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違反而無效 。其次,在約定時掌握“一次性分割、徹底分割、便于執行”的原則 。
關于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的約定
目前各地為了競爭人才,政府或者單位往往會對引進的高學歷、高技能人才進行住房補貼 。多數人參加工作以后,用人單位會為其開設公積金賬戶,并按照規定按月繳納 。該部分財產一般屬于社會對于個人的福利保障,無論在婚前婚后,不會影響該部分福利的發放與繳納 。因該部分財產均具有不能隨時變現、提取的特點,故婚前婚后較難分開 。假如夫妻雙方在婚內約定分別財產制,則可將該部分賬戶內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 。
關于婚內個人債務的約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債權人不知道夫妻雙方適用分別財產制,仍可主張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對婚內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不是按夫妻共同債務,而是按個人債務處理的例外情形有兩種:
(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且有證據能夠證實的 。此種情形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二是夫妻一方能夠證實上述事實 。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 。此種情形也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二是債權人知道該約定 。
因此夫妻雙方可在協議中約定男女雙方婚后實行分別財產制,結婚后一方名下所欠債務視為該方個人債務,由其用個人財產自行承擔,并且在一方對外舉債時,有義務向債權人明示該協議的內容 。
其他
實踐中,還會出現一些祖傳的、珍貴的金銀首飾、鉆石、古董字畫等財產 。雙方可在婚內協議中對該部分財產的歸屬進行明確約定,同時對婚后該部分財產產生的增值收益等也作出明確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