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的首付款視為首付款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后房屋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有另外的約定外,是視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由男女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證登記的是誰的名字可以視為登記方的房產,具體分割需要區別對待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在銀行貸款并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是需要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貸款 。
法律依據
【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如何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 , 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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