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車99元押金怎么退 小黃車余額怎么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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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與ofo小黃車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
【實務點評】
ofo小黃車的押金退還 , 假如通過司法途徑 , 按照《ofo小黃車用戶服務協議》第15.2條的約定(仲裁條款) , 用戶只能申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 得到勝訴的仲裁裁決后 , 才可執行ofo小黃車的財產 。而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規定 , 用戶需要先交6100元的仲裁費用 , 而實際上 , 不會有哪位用戶會為了99元/199元的押金去申請仲裁 。
基于此 , 要通過司法途徑追回押金 , 就需要先把仲裁條款打掉 。有律師以ofo小黃車未告知用戶、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角度提起訴訟 , 試圖確認該仲裁條款無效 , 但被法院一一駁回 。
我們認為 , 要打掉該仲裁條款 , 核心邏輯是該仲裁條款顯失公平 。
一、理論依據:1)簽署該仲裁條款時 , ofo小黃車占據優勢地位 , 把握全面信息 , 用戶占據劣勢地位 , 著急使用小黃車 , 沒有充足的信息、能力判定 , 也沒有溝通修改協議的渠道 , 雙方溝通地位不平等 , 用戶意思表示不自由;2)ofo小黃車利用用戶的意思表示不自由 , 迫使用戶簽署仲裁條款 , 產生爭議后 , 用戶實際難以通過仲裁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 而ofo小黃車卻由此可以無期限遲延退還用戶押金甚至不退還押金 , ofo小黃車利用仲裁制度和用戶的意思表示不自由 , 獲取過分利益 , 法律需要進行調整;3)ofo小黃車提供的是公共自行車租賃服務 , 帶有公共屬性 , 在保護用戶合法利益上 , 需要盡到更多的善良注重義務 , 更不能容忍損害用戶利益之行為;4)仲裁協議的靈魂是雙方意思自治 , 現在用戶意思表達不自由 , ofo小黃車利用該等不自由和仲裁制度損害用戶利益 , 本身就是違背意思自治 , 而違背意思自治的仲裁活動 , 已經失去意義 。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定能力等情形 , 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 , 受損害方有權哀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
摘自:(2020)京04民特376號民事裁定書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0日 , 孫瑋蔓以手機號188XXXXXXXX注冊成為ofo共享單車用戶 , 采用支付方式向拜克洛克公司支付押金99元 。孫瑋蔓向本院提交的其注冊/登錄界面顯示 , 在注冊/登錄字樣下方標注有“注冊/登錄即表示您已閱讀 , 并同意以下協議:《協議》《ofo用戶隱私政策》 , 尤其是爭議解決條款 。”孫瑋蔓向本院提交的《協議》第15.2條爭議解決約定: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 , 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 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應在北京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該段文字采用加粗加黑字體 , 并在數字15.2下標有下劃線 。
本案系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 , 人民法院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其中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的內容 , 本案所涉《協議》中第15.2條約定的仲裁條款具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機構 , 且根據已查明的事實 , 孫瑋蔓系自主自愿選擇注冊成為ofo共享單車用戶 , 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 應認定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