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的資格條件是什么】收養人是收養行為的當事人之一 , 是所在成立收養關系的一方主體,即養父母 。我國收養法規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公民可以作為收養人 。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 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
(五)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 。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收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 , 不得泄露 。
(六)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 , 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
(七)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 。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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