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成結構發展歷程 凝固汽油彈原理


組成結構發展歷程 凝固汽油彈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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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編輯
中文名
凝固汽油彈
外文名
napalm
類型
燃燒彈
命名人
路易·菲塞
作用
戰爭
應用實例
二戰時期、越南戰爭、伊拉克戰爭
主成份
膠狀汽油
凝固汽油彈(napalm)是幾種戰爭用可燃液體的總稱,大多以膠狀汽油為主成份,制造成炸彈彈體 。準確地說,“napalm”一詞字面上指的是凝固汽油彈中用來與汽油混合以產生膠質燃劑的黏稠劑成份 。
凝固汽油彈此詞是由它的研發團隊──路易·菲塞領導,哈佛大學的一群化學家──所命名,是naphthene(環烷烴)的鋁鹽與palmitic acid(棕櫚酸)的混成詞,制造凝固汽油彈時會將這兩種成份加入可燃物質使其膠質化 。
目錄
1組成結構2發展歷程3爆炸后果
越南戰爭伊拉克戰爭
組成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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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有凝固汽油的炸彈叫凝固汽油彈,這種炸彈爆炸時能產生高溫火焰,內裝用汽油和其他化學品制成的膠狀物,通常以飛機進行投擲 。爆炸后形成一層火焰向四周濺射,發出1000°C左右的高溫,并能粘在其他物體上長時間地燃燒 。
為了攻擊水中目標,有的還在凝固汽油彈里添加活潑堿性金屬如:鈣、鋇等,金屬與水結合放出的氫氣又發生燃燒 。
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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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結構發展歷程 凝固汽油彈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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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固汽油彈
早期的流質燃劑(例如噴火器的燃料)有個重大問題,這種物質容易噴濺又難以附著,很難達到集中殺傷的目的 。美國發現改用膠狀汽油(gasoline gel)可以提升噴火器的射程與效用,但是膠狀汽油使用需求量大又昂貴的天然橡膠,很難制造 。然而,廉價許多的凝固汽油彈黏稠劑發明以后,就解決了原本需要橡膠的燃劑的問題 。
美國與其他同盟國軍隊使用凝固汽油彈黏稠劑,用來改善噴火器與炸彈的可燃液體成份 。他們進一步提出此黏稠劑與汽油的混合比例公式,讓混合物能遵循指定的速率燃燒并附著在物體之上 。燃燒汽油彈另外一個實用但危險的效果,是它會“急速消耗附近空氣中的氧氣”并產生大量的一氧化碳而造成生物窒息,通常用在炸彈中時會發生如此效應 。凝固汽油彈在越南戰爭中用以為直升機凈空登陸區域 。
雖然凝固汽油彈是二十世紀才發明的,但應當視為戰爭使用燃劑的悠久歷史的一部分 。歷史上大多數時期都是使用流質燃劑(例如希臘火),而噴火器使用的是流質燃料,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由德國人首先設計為步兵式燃燒武器,戰爭后期雙方各自研發出各式各樣的噴火器 。
爆炸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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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爆炸后的慘象很不人道,這里引用一段在非洲的中國醫生的話:

組成結構發展歷程 凝固汽油彈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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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結構發展歷程 凝固汽油彈原理】凝固汽油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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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固汽油彈
“凝固汽油彈爆炸后飛濺到人身上的凝固汽油就像豬油膏一樣,粘稠耐燒 。如果人用手去拍打越拍火越大,如果在地上滾動滅火會弄得全身是火 。而且一旦在人身上著火較多,邊上的人要盡量遠離著著火者,因為著火者的奮力掙扎很容易把燃燒油塊甩到旁人身上形成二次殺傷效應 。如果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建議最好還是用槍結束這著火者的生命 。因為凝固汽油彈的受害者,可以說死是最大的解脫 。被送到我們這里的受害者都是昏迷狀態下被抬來的,即使有時只是手部的一點燒傷 。因為他們都中毒了 。凝固汽油中還有許多化學助燃劑,有些還加了白磷,在人體表皮燃燒后會殘留大量劇毒的化學物質,通過燒傷創面的開放性創口進入血液,造成傷員血液中毒 。燒傷面一般呈醬紫色,或者藍黑色 。非洲寄生類的蚊蠅很多,送來的傷員的傷口處常常已經被這些蚊蠅下了卵,所以傷口一定先用藥水和棉紗在傷口內搽拭清洗,光用藥水清洗,無法清除蟲卵 。如果沒有洗干凈,很快這些卵孵出的細小蛆蟲會進入人的血管,甚至到達人的眼部神經造成失明 。傷員在清洗傷口時的痛苦可想而知,發出的哀號使人感覺身在地獄 。”
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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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10月10日,聯合國有關部門,在日內瓦召開會議,以人道主義為基礎的,國際法,對燃燒武器的使用給予限制,召開成員國會議,通過了《禁止和限制使用,燃燒武器的議定書》 。
附:《禁止和限制使用,燃燒武器的議定書協議書》
第一條 。定義
為了本議定書的目的:
1.“燃燒武器”是指任何武器或彈藥,其主要目的是使用一種通過化學反應在擊中目標時引起火焰、熱力、或兩者兼有的物質使擊中的目的物燃燒或引起人員的燒傷 。
(a)燃燒武器有下列各種形式:例如火焰噴射器、定向地雷、炮彈、火箭、手榴彈、地雷(水雷)、炸彈和其他裝有燃燒物質的容器 。
(b)燃燒武器不包括:
(一)可引起偶發燃燒效應的彈藥,例如照明彈、曳光彈、煙霧彈或信號彈等 。
(二)旨在結合貫穿、爆破或破片飛散效果并附帶具有燃燒效果的彈藥,例如:穿甲彈、殺傷炮彈、爆炸彈以及類似的綜合效果彈藥,這種彈藥的燃燒效果并非專為燒傷人員而設計,而是用于攻擊裝甲車輛、飛機和裝備或設施等軍事目標 。
2.“平民集聚”是指任何長期或暫時的平民集聚,例如城市中居民住區、城鎮和農村居民住區,或難民或疏散人口的營地或隊伍,或游牧人群 。
3.“軍事目標”就目的物而言,是指任何因其性質、位置、目的或用途而對軍事行動作出有效貢獻,并于將之全部或部分破壞、奪取或摧毀后可在當時情況下取得明確軍事優勢的目的物 。
4.“平民目的物”是指第3款定義中所稱軍事目標以外的一切目的物 。
5.“可行的預防措施”是指計及了當時存在的一切情況,包括人道和軍事方面的考慮以后所采取的實際可行或實際可能的預防措施 。
第二條 。保護平民和平民目的物
1.禁止在任何情況下以平民居民、個別居民或平民目的物作為燃燒武器攻擊的目標 。
2.禁止在任何情況下以空投燃燒武器攻擊位于平民集聚內的任何軍事目標 。
3.進一步禁止以空投燃燒武器以外的燃燒武器攻擊位于平民集聚內的任何軍事目標,除非該軍事目標與平民集聚點明顯區分或隔離,同時已采取一切可行的預防措施以便使燃燒的效果僅限于軍事目標,同時避免并在任何情況下盡量減少平民生命的意外傷亡以及平民目的物的破壞 。
4.禁止以森林或其他種類的植被作為燃燒武器的攻擊目標,但當這種自然環境被用來掩蔽、隱藏或偽裝戰斗人員或其他軍事目標,或它們本身即軍事目標時,則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