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名稱怎么叫才合法】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最大的區別就在于責任承擔形式 。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全部是普通合伙人,他們共同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共同組成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份額為限承擔責任,而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是由對合伙債務的發生負直接責任的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其他合伙人僅以其在合伙中的份額承擔有限責任 。
除此之處,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在出資方式、合伙人經營管理參與程度、競業限制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區別 。
只有在明確知曉交易方企業性質的情況下,才能保護交易相對人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及債權的實現,因此《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了合伙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后應當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
第四十條規定了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 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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