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分立后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債務 。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
也就是說,公司分立時應對財產進行劃分,同時將債務進行分割 。但是不論公司之間如何約定債務,公司都對債權人負擔連帶還債義務 。債權人可以向任意一家公司請求債權 。償還債務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償 。
(二)分別向分立后的公司索要債務 。
分立后公司對債權人負擔連帶償還責任,都對債權人負有債務,因此債權人可以分別向各公司請求債權 。但是所請求的債權之和不能超過債權人的總債權 。
【法律依據】
【公司分立后債權人向誰要債】《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 10萬5%復利10年后多少
- 白起死后的秦國對外擴張會怎么樣
- 退出的微信群怎么找回
- 為什么很多公司經營性現金流為負還是能獲得投資者投資
- 服務器繁忙請稍后再試什么意思
- 上市的餐飲公司有哪些
- 大蔥炒怎蝦醬的做法
- 飛機托運行李怎么取
- 格蘭特船長的兒女讀后感
- 電腦開機后一段時間不用就特別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