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婚姻法〉解釋 婚姻法解釋二( 二 )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一般家庭擁有的財產數量和類型不斷增加,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也日趨多元化 。風險投資、股票投資、房產、借貸、收藏等大額投資越來越普遍 。這使得許多家庭的財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長,同時因投資而產生債務的風險也在不斷放大 。既然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據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原則,因投資經營產生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自是應有之義 。因此,對夫妻一方因投資經營所負債務,適用二十四條規定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與婚姻法相關規定精神是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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