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作者:熊承星律師,中國法學會會員
總體而言,這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新的規定并不多,其實大部分內容都是匯集了原婚姻法三部司法解釋以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詳細意見》(簡稱《子女撫養問題司法解釋》)這部司法解釋里的內容 。下面咱們逐條分析(無新內容的就一筆帶過,值得展開講的輕微細說) 。
第一條 持續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
【解讀】:本條參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非專業婚姻家事律師可能難看出變化 。其實關于家庭暴力的定義,《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一條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都有規定,但兩者的規定是有區別的 。前者規定“造成一定傷害后果”才能認定為家暴,而后者規定存在家暴行為就構成 。這里有一點尷尬的是,后者確實早在2016年就出臺了,而且《反家庭暴力法》在性質上屬于法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只是司法解釋,無論從法理還是司法實務層面,家暴的認定都應該以《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為主,但現實生活中離婚訴訟涉及家暴的,家暴難以認定的一個核心因素確實就是法院往往認為家暴行為還沒有造成傷害后果 。此次最高院在該條中沒有對家暴給出定義,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已經廢止,理論上講,從2021年1月1日開始的離婚訴訟中涉及家暴情形的,都應該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常常性謾罵、嚇唬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之規定來認定,即男方即使只打了女方一個耳光的,也屬于家暴 。至于本條內容本身,持續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這個是原有規定 。(注:家暴的認定,理論歸理論,但實務層面估計還是難有改變)
第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
【解讀】:本條照搬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 。規定“不以夫妻名義”是因為,假如雙方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那就涉嫌重婚罪了 。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哀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解讀】:本條參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 。與原規定相比,刪除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下,“當事人提起訴訟哀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的規定 。即,只要是同居關系,無論是雙方均為未婚男女還是一方已經成婚的,都不能單獨起訴哀求解除同居關系 。
第四條 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
【解讀】:本條參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條的規定,不屬于新規 。婚姻法第四條或者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關于“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這種規定屬于倡導性條款,并非法律上公民必須遵守的義務,所以不得以該條款單獨提起訴訟 。
第五條 當事人哀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假如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