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四 )


因受脅迫而哀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
【解讀】:本條參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不屬于新規 。但注重,由于本條內容對標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而該條將受脅迫可哀求撤銷婚姻的一年除斥期間的起始計算時間修改了,以前規定的是“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改為“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更有利于保護行為人的權利;此外,哀求撤銷婚姻的受理對象,以前規定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民法典刪掉了該規定,統一歸法院受理 。
第十九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
受脅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哀求撤銷婚姻的,不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
【解讀】:本條參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二條的規定,同時明確規定對于受脅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這兩種情形哀求撤銷婚姻的,不適用關于撤銷權最長受5年期間保護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行為人的權利 。
第二十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規定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是指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哀求,依法確認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治理機關 。
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實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
【解讀】:這三條分別參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并非新內容 。
第二十三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哀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哀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
【解讀】:本條參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并非新規定 。這些天新聞媒體報道的有關此規定的文章,也是純屬標題黨吸引眼球而已 。
第二十四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頓補償費 。
【解讀】:這兩條分別參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并非新內容 。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解讀】:本條照搬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并非新內容 。增值可分為主動增值和被動增值兩類 。被動增值即自然增值,不需要當事人的主觀努力,沒有所有權的配偶無權要求分割;而主動增值由于因一方投入了時間、金錢、智力、勞務等而產生,故出于公平,可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
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