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重點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已于202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
總體而言,《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在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二及其補充規定、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詳細意見》等司法解釋內容的匯總的同時,亦有針對新時代新問題的新規定 。
一、果斷反對家庭暴力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1條明確規定:“持續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1042條、第1079條、第1091條中所稱的“虐待” 。
本條參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條,刪除了需“對家庭成員造成身體、精神”造成“傷害后果”的限制條件 。只要存在家暴行為,在符合“持續性、常常性”的條件時,就可以被認定為“虐待”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2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常常性謾罵、嚇唬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
在涉家暴離婚訴訟中,女性不僅作為婚姻中照顧義務的主要承擔者,更是家暴事件中的主要受害者 。現實中,女方對于保存遭受家暴傷害后果的證據一般存在諸多障礙 。且家暴的形式眾多,對于謾罵、嚇唬、欺侮、經濟壓制等冷暴力形式,對于傷害后果女性更加無從留存證據 。且家庭暴力給予女性身體、精神上的傷害實在難以量化 。
而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面對家庭暴力,重點證明家庭暴力的的發生即可在離婚訴訟中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司法審判機對于家庭暴力的認定與評判以“持續性、常常性”作為重要依據,其實質傾向于家庭暴力中受害女性權益保障 。體現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1041條中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權益的立法要求 。
二、僅解除同居關系法院不受理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3條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僅哀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本條參考自《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條的規定 。相比原規定,刪除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下,“當事人提起訴訟哀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的規定 。進一步明確,只要是同居關系,無論是雙方均為未婚男女還是一方已經成婚的,單獨起訴解除同居關系的,都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 。
值得一提的是,同居關系的法律規制目前在我國尚有較大空白 。同居關系目前已經是較為普遍的社會現象,但目前法律層面缺乏詳細的調整規則,這導致大量因同居而產生的身份關系、親子關系和財產糾紛的處理在法律適用上的缺失 。特殊是同居中女性遭受暴力、虐待如何救濟的問題;女性在同居關系中家務貢獻無法被合理評價等等,都需要后續新的法律、司法解釋來規制 。
三、進一步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24條、25條、26條進一步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進行明確 。
第25條來自《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 。系對《民法典》1062條第5款“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進一步解釋 。其中根據“一方一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夫妻婚后的股票、期權獎勵、房屋租金收益等也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結合26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進一步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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