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詳細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無過錯方”一般對應的是相對方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婚姻過錯方,如《民法典》1079所列重婚,實行家暴甚至虐待行為,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但《民法典》1079所列情形屬于明顯的可以導致應當判決離婚的過錯方情形 。那么對于偶爾出軌違反夫妻忠誠義務,冷暴力、偶爾賭博但導致家庭財產損失較大的情形,可否也被認定為“過錯方呢” 。本次司法解釋中尚沒有進行細化 。
再結合《民法典》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哀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很明顯,該條立法本意是為保障那些全心或者重心留在家庭事務中而缺乏獨立正常收入來源,一旦離婚將面臨長期生存壓力,至少短期內無法像相對方一樣正常獨立工作的經濟弱勢方;其方式也是以經濟(補償)的方式予以平衡 。但現實生活中,每個家庭都有其自身的特點 。如不乏一些自由職業者,在家辦公、經商,又或者雖然居家自由時間較多,但并不做家務,實際家務主要有家中老人完成 。舉例來講,男方在家辦公,但不做家務,家中事務主要有其父母完成,其妻子在外正常上班,那么在離婚訴訟時,男方與其父母一起確認男方對家庭實務貢獻遠大于女方,女方百口莫辯,人民法院該如何認定?假如同時,男方出軌可否被認定為過錯方?假如對家庭實務貢獻較多但卻又是過錯方,人民法院又該如何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予以量化平衡?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事宜普遍作為離婚訴訟中最重要的爭議焦點,仍需新的司法解釋來更進一步的細化處理 。
后記
整體而言,《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基本囊括了原《婚姻法》及原司法解釋中的絕大部分內容,其重點主要是為《民法典》的施行進行的配套精準梳理 。為《民法典》時代,保障男女兩性權利和機會平等,實現“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撐 。
作 者 簡 介
連超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 婚姻法解釋一】專注于經濟犯罪研究,擅長刑事辯護、刑事合規、反商業賄賂、反舞弊、不良資產處置、不動產糾紛、合同糾紛等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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