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2、人民檢察院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 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第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第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第三 ,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
4、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 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
【檢察院可以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 , 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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