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旅行行程單 亞航是哪個國家的

第 1 條 – 定義
1.1 含義:在本運輸條款條件中,這些特殊表達措辭具有以下含義:
“airasia Superapp” 指可在諸多移動平臺上使用的亞航移動應用程序 。
“航空公司代碼”系指識別特定航空公司的兩個字符或三個字母 。
“授權代理人”系指經航空公司指定且經授權銷售航空客運服務的銷售代理人 。
“行李”系指伴隨乘客旅行的個人物品 。除非另有說明,“行李”包括乘客的托運行李 和非托運行李 。
“行李限額”系指乘客在我們服務中可以攜帶的托運行李和/或非托運行李重量 。
“行李票”系指我們向乘客簽發托運行李收據以及涉及托運行李之運輸的文件,包括 行李識別標簽 。
“行李識別標簽”系指我們簽發的、僅用于托運行李識別的文件 。
“登機牌”系指簽發給乘客作為證明其已辦理值機手續的文件 。
“預訂”指您購買機票的且被我們根據本運輸條款及條件接受的預訂 。
“預訂編號”指我們給您的參考編號,用于辨認經由我們確認了的您的預訂 。
“航空公司”系指簽發機票的航空公司和所有承運或承諾承運乘客和/或其行李,或履 行或承諾履行與本次航空運輸相關服務的航空公司 。
“托運行李”系指由我們保管并已簽發行李識別標簽的行李 。
“值機時間”系指按承運人規定乘客必須完成值機手續辦理并領取登機牌的時限 。
“合同條件”是指包含在行程單中或附于行程單的聲明,其中包含運輸條款和條件及我們辦公室、值機柜臺以及網站和airasia Superapp的通知 。
“中轉時間”系指就在 FLY-THRU 航班中,一個航班到達至另一個航班起飛之間的時 間,該時間不得少于九十(90)分鐘,且不得超過六(6)小時 。由于機場運營商對 我們施加的機場限制和/或運營要求,我們有權在不事先征詢您意見情形下保留修改 FLY-THRU 航班之間中轉時間的權利 。
“損失”包括死亡、傷害、延誤、損失、部分損失或其他損害,皆因承運人履行運輸 或其他附帶服務而產生的 。
“國內航線”系指出發地和目的地均位于同一國家且在該國境外無??康氐倪\輸航線 。
“電子代金券”系指電子航班代金券或在我們數據庫中其他有價文件 。
“電子票”系指我們或我們代表簽發的行程單、電子代金券和登機文件 。
“票價”、“費用”和“收費”系指我們以電子和/或紙質發布的票價、費用和收費,以及 為運輸乘客而支付的“常規票價”(常規時期的票價)或“促銷票價”(有時間、使用 和座位限制的更低票價) 。
“乘機劵”系指機票上標注“適于通行”或在電子票中指電子代金券,表明您有權乘坐 到特定地點的航班 。
“FLY-THRU”系指在同一行程單上或單個乘客預訂編碼(PNR)中預訂的航班滿足我 們中轉時間的提供轉機服務的航班 。
“乘客”系指經本公司同意乘坐或即將乘坐飛機的任何人士(機組成員除外)(也稱為 “您”、“您的”和“您自己”) 。
“行程單”系指我們發給乘客的文件,其中包括乘客姓名、航班信息、訂票號、合約 條款和通知 。
“嬰兒”系指起飛日未滿 24 個月的乘客 。
“航線”系指從始發地機場到目的地機場的航程 。
“座位”系指我們飛機內的座位 。
“機票”系指由我們或我們的代表發出的包括擁有合約條款和通告的行程單、電子票 和電子代金券 。
“條款條件”系指本運輸條款條件 。
“非托運行李”系指除托運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包括您帶入飛機內的所有物品 。
“我們”、“我們的”、“我們自己”、“我們”和“航空公司”系指在乘客機票或登機牌上出 現的航空公司代碼代表的航空公司 。
“您”、“您的”、“您自己”系指任何即將乘坐或乘坐飛機、持有預訂機票的乘客,機組 人員除外 。
“網站”是指由我們或我們的關聯公司提供的互聯網網站www.airasia.com,以供乘客進行在線預訂以及訪問有關我們的信息 。
1.2 標題:本運輸條款條件中各條款的名稱或標題僅為方便起見,不得用于正文的解釋 。
第 2 條 – 適用性
2.1 概述:本運輸條款條件適用于我們經營的所有航班,并且我們根據您乘坐的航班向您承 擔相關法律責任 。
2.2 本運輸條款條件的變更:除非適用法律禁止,我們在考慮安全、乘客便利、經濟條件和 運營事宜的同時,可以在無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在任何時候隨時變更本運輸條款條件、 公布票價、費用、收費、航班時刻表、航線、提前預訂產品和服務 。
2.3 語言:本運輸條款及條件的語言為英文 。英文系解釋本運輸條款及條件的唯一語言 。本運輸條款及條件的任何其他語言版本均為翻譯版本,僅供參考 。本運輸條款及條件的英文版本與翻譯版本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
2.4 優先法律: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說明,否則應以本運輸條款條件為準 。
第 3 條 – 旅行行程單/航班行程單
3.1 合約主要證據:行程單是乘客與我們之間運輸合同的主要證據 。我們將僅向預訂、航 班行程單或我們或我們授權代理簽發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指定乘客提供運輸服務 。航 班行程單在任何時候都屬于我們資產 。航班行程單所載合約條件是本文部分條款的總 結 。
3.2 有效性和不可轉讓性:航班行程單僅針對出現于其中的乘客姓名和規定航班有效 。航 班行程單不可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
3.3 身份證明:我們僅向航班行程單中所指定的乘客提供運輸服務 。您需要提供相關合適的 身份證件辦理值機 。
第 4 條 – 票價
4.1 概述:票價僅適用于從始發地機場到目的地機場的運輸 。除非我們另有說明,否則票價 不包括機場之間、機場與城鎮轉運站點之間或任何其他地方的地面交通服務 。我們將 不對您錯過中轉航班(非我們 FLY-THRU 中轉航班)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您錯過的中 轉航班是由于我們作為或不作為導致 。
4.1.1 如果您購買了 FLU-THRU 航班,您應按照行程單中提供的順序,經我們確定的任何經 停點,從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搭乘航班 。
4.2 政府稅收、費用和附加費:政府、相關當局或機場管理局就其服務或設施使用而征收 的任何政府稅收、費用和附加費將加入到我們發布的票價中 。
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說明,由我們承擔的任何行政費用應由乘客承擔 。包括票價在內的所 有費用應在預定出發時間之前全額支付 。
上述政府稅收、費用和附加費可能會不時發生更改,甚至可在乘客訂票確認之日后才征 收 。若此類費用須在出發時間前支付,您仍需要支付承擔費用 。
請參閱我們的費用表,以了解稅費、費用、附加費/收費金額 。
4.3 付款:訂票時必須全額支付票價和所有相關收費,這包括第 4 條規定的收費在內 。如 果款項未全額支付,我們有權在值機前取消預訂和/或拒絕登機 。
4.4 機場稅和商品及服務稅:我們將僅退還在機場稅支付的機場稅和商品及服務稅 (GST) 。您需要在旅行之日起 6 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出退款申請,此類退款需支付退 款手續費(如適用) 。
4.5 貨幣:除非我們另有明確規定,否則票價和收費應采用我們公布的票價貨幣支付 。
4.6 準確性:所有已公布的票價、價格、航班時刻表、航線、預訂產品和服務僅在發布時 正確,并可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更改 。
4.7: 我們的票價不包括機上餐食和飲料,不過,您可以在預定出發時間24小時前進行預訂或在機上購買 。為尊重所有文化和宗教信仰,我們不鼓勵外帶食物進入飛機 。
第 5 條 – 預訂座位
5.1 預訂確認:在票價、稅費、費用、附加費和/或任何其他收費全額支付,且我們發出預 訂編號或航班行程單后,預訂座位方可確認 。一旦確認,預訂不能取消且支付的款項 不予退還,但下述情況除外:
5.1.1 往返美國的航班(如適用):預訂至少在預定機飛時間 7 日前完成,且在預定起飛時 間 24 小時前取消則可獲得全額退款 。
5.1.2 往返韓國的航班(如適用):退款請求需通過我們電子表格書面形式提出 。退款須滿 足以下條件:
如果在預定起飛時間 91 日前提出退款請求,將退還 100%的已付款項金額;或
如果在預定起飛時間 61 日前至 90 日內提出退款請求,將退還 90%的已付款項金額;或
如果在預定起飛時間 31 日前至 60 日內提出退款請求,將退還 80%的已付款項金額;或
如果在預定起飛時間三(3)小時前至 30 天內提出退款請求,將退還 70%的已付款項金 額 。
5.1.3 往返中國大陸的航班(如適用):若屬于運輸條款及條件下的可退款預訂,我們將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退款,不過須扣除適用的費用及稅費 。若預訂不可退款,除非運輸條款及條件中另有規定,否則將不提供退款 。
5.2 團體訂票:團體訂票應受隨時變更的特定條款管轄 。有關更多詳細信息,請聯系我們
5.3 航班變更:預訂編號一經發出,航班變更均應滿足以下條件:
5.3.1 亞航印度國內航班: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四(4)小時內,航班不得變更 。若在預 定起飛時間四(4)小時前航班變更,則需支付航班變更費用及票價差額,但須滿足以 下條件:
如果票價更低,票價差額將不予退還給乘客;
如果新航班的票價高于原訂航班,乘客應在航班變更前支付票價差額以及任何其他費用 和收費;
在我們向您簽發新的航班行程單和/或預訂編號之前,不會確認航班變更 。
不可變更航班航線 。
5.3.2 往返美國的航班(如適用):在預定起飛時間前二十四(24)小時內,不可變更航班 。若在預定起飛時間二十四(24)小時前變更航班,則需支付航班變更費用及票價差額 (如適用),但須滿足以下條件:
如果票價更低,票價差額將不予退還給乘客;
如果新航班的票價高于原訂航班,乘客應在航班變更前支付票價差額、其他費用和收費;
在我們向您發出新的航班行程單和/或預訂編號之前,不會確認航班變更 。
不可變更航班航線 。
5.3.3 所有其他航班:在預定起飛時間前48小時內不可變更 。若于預定起飛時間48小時前變更,變更費及票價差額(若有)適用,不過須符合以下條件:
如果票價更低,票價差額將不得退還給乘客;
如果新航班的票價高于原訂航班,乘客應在航班變更前支付票價差額、其他費用和收費;
在我們向您簽發新的航班行程單和/或預訂編號之前,不會確認航班變更 。
不可變更航班航線 。
5.4 促銷票價:與航班變更相關之第 5.3 條和與姓名變更之第 5.5 條不適用于部分促銷票價 。
5.5 姓名更改:預訂編號一經簽發,您將禁止以其他乘客的姓名替換已確認預訂中乘客姓 名 。
5.6 姓名變更: 預訂編號發出后,您可以通過添加或刪除一定數量的字符來進行姓名更正 。在支付姓名更正費的情況下,可以添加或刪除姓名字符 。請通過我們的費用表了解詳情 。請知悉,任何姓名變更均須提供證明文件加以驗證 。
5.7 個人數據:乘客應承認并同意,其個人資料出于以下目的提供給我們以及我們集團公 司:
就運輸服務進行預訂及向乘客提供預訂確認;
提供和開發輔助服務和設施;
方便移民和入境手續;
檢查信用卡或其他支付卡的有效性;和
安全、行政和法律目的 。
為此,在您簽署我們的航運合約協議時,您授權接收者保留和使用您個人數據,并將其 傳輸至我們辦公室、我們集團公司辦公室、以及代理人、第三方業務伙伴、政府機構、 其他航空公司、以及位于目的地、出發地、過境地或中轉地的上述服務供應商 。關于乘 客個人數據處理的詳細條款,請參閱我們的隱私政策 。
5.8 座位安排:我們無法保證為您提供特定座位,您同意接受我們分配任何座位或可供應的 座位 。值機時,乘客在辦理值機時將被分配一個座位 。出于運營、安全、健康或安保 原因,我們保留隨時重新分配座位的權利,包括在登機后 。在未支付額外費用及或滿 足年齡要求的情況下,乘客登機后不可移至更高價格的座位上 。
5.8.1 提前申請座位(ASR):根據可用性,乘客可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之前支付提前申請 座位(ASR)費用 。關于 ASR 的費用,請參閱我們的費用表 。在乘客購買了優先選座 ASR 服務后,我們仍保留在任何時候分配或重新分配座位的權利,即使在登機后也是 如此 。我們可能出于運行、安全或安保原因行使以上權利 。我們不保證能夠為您重新 分配任何特定座位,例如過道、窗口、逃生口座位還是其他類型的座位 。然而,我們 將做出合理努力來保證付費選座乘客的權利 。在未支付額外費用的情況下,乘客登機 后不可調換到價格更高的座位 。
5.8.2 航班特殊情況:ASR:如果在乘客根據第 5.8.1 條成功預訂座位后的任何時間,由于 任何原因,預訂的航班延誤、取消或航班時刻表發生變更,我們將視情況自行決定選 擇如下任一方案:
將乘客安排在下一班有空位的飛機上同一座位;
將乘客安排在下一班有空位的飛機上同等價值的座位;
將乘客安排在下一班有空位的飛機上任意分配的座位上,并退還乘客相關選座費用 。
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規定,第 5.8.2 條中中所列將是唯一且排他的補救方案 。
第 6 條 – 增值服務
6.1 機上產品:機上產品、服務或廣告節目的提供受可供應性所限制 。機上產品或服務一 經購買,將不予退款和轉讓 。在預定起飛時間前 24 小時內,我們不接受預訂或變更機 上產品或服務 。我們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修改/變更機上產品或服務價格或替換 其任何部分機上產品或服務的權利 。登機牌是您購買預訂機上產品或服務的證明,必 須向機上乘務員出示,以兌換提前預訂的機上產品或服務 。乘客機上預訂產品或服務 的所有價格和/或節省的金額僅在預訂購買時正確 。
6.2 餐食:餐食選擇會不時發生變更 。我們不接受在往返美國和大阪的航班和其他航班預 定起飛時間后 48 小時內,以及在其他所有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后 24 小時內發生的任何訂 票或餐食選擇變更 。我們有權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修改/更改預訂餐費價格,并根據 可供應性和/或飛機適用性,用相似價值的機餐替換預訂餐食任何部分 。登機牌是乘客 購買預訂餐食的證明,必須向機上乘務員出示 。乘客預訂餐食的所有價格和/或節省的 金額僅在預訂購買時正確 。機餐可能含有堅果、乳制品和/或麩質 。亞航不提供無堅果 的環境 。在飛機上購買的餐食和零食以及其他乘客攜帶的食物可能含有堅果 。
6.2.1 航班特殊情況:預訂餐食:如果在乘客根據第 6.2 條成功預訂餐食后的任何時間,預 訂航班因任何原因延誤、取消或變更時間,我們將無法保證預訂餐食之供應,然而, 我們將盡最大努力供應所購買機餐 。我們有權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根據可供應性 和/或飛機適用性,用相似價值的機餐替換預定餐食任何部分 。
6.3 旅行保險:鑒于我們對乘客的責任有限,我們建議您購買下述旅行保險以防止:
旅行計劃變更和旅行取消
行李和/或個人物品的丟失、延誤或損壞
醫療費用包括在出發港和抵達港發生緊急情況時由護理人員收取的費用
6.4: 我們的增值服務,如Xpress Baggage(優先領取行李服務)、Extra Cabin Carry-on(額外手提行李限額)等,將根據我們的費用表(請參閱我們的費用表了解詳情)進行收費 。
第 7 條 – 乘機手續辦理與其他運輸要求
7.1.1 馬來西亞境內機場辦理值機
自2022年4月1日起,僅有被豁免的乘客(如下所列)方可在值機柜臺辦理值機,所有其他乘客須通過airasia Superapp以非接觸方式辦理值機 ?;砻獬丝兔麊稳缦拢?br /> 7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
馬來西亞武裝部隊和政府授權進行的預訂;
包機乘客;
已辦理自助值機但因機場規定需要重新打印登機牌的乘客;
持有有效殘疾人 (OKU) 卡的行動不便乘客;
10人及以上的團體預訂;
獨自旅行的年輕乘客(12-16 歲);
受最后時刻航班變更和航班取消影響的乘客;
在值機柜臺辦理座位升級和/或購買增值服務的乘客;
在值機截止時間之后購買最后一分鐘機票的乘客;
受airasia Superapp、網站或kiosk系統中斷影響的乘客;
自助值機時未被分配座位的乘客;
被承運人要求在柜臺驗證旅游文件的乘客;及
企業完整版套餐(Full Flex)及尊貴版套餐(Premium Flex)乘客;
柜臺值機服務僅適用于被豁免的乘客團體 。不屬于上述任何類別的乘客將無法使用柜臺服務,也無法通過柜臺支付 。
7.1 .2.1 值機截止時間
值機柜臺(如適用):我們的值機柜臺開放時間如下
國內航班:于航班預定起飛時間 2 小時前開放
國際短程航班:于航班預定起飛時間 3 小時前開放
國際遠程航班:于航班預定起飛時間 4 小時前開放
我們值機柜臺關閉時間如下:
國內航班:于航班預定起飛時間 45 分鐘前關閉
國際短程和遠程航班:于航班預定起飛時間 60 分鐘前關閉
KLIA2:所有航班于預定起飛時間 60 分鐘前關閉
7.1.2.2 通過airasia Superapp辦理值機: 需在出發日期前14日內完成,短途航班起飛時間前60分鐘截止值機,長途航班起飛時間前4個小時截止值機 。
國內航班及短途航班:AK、FD、QZ、Z2和I5 。
國際長途航班:D7 & XJ 。
不同機場和特定航班的乘機手續辦理可能有所不同 。乘客有責任確保其遵守值機辦理 截止時間 。如果未能按時值機,您將被拒絕辦理值機且訂票款將不予退還 。
7.1.3 自助辦理值機: 我們通過airasia Superappin設施提供自助值機服務 。特別要求及值機后變更限制適用于通過此類設備辦理值機,可通過我們的網站及我們的airasia Superapp了解詳情 。airasia Superapp自助辦理值機截止時間:短途航班起飛時間前60分鐘,長途航班起飛時間前4個小時 。
7.1.4 座位不可供應:根據行業慣例,即使預訂得以確認,登機后也有可能無法獲得座位,例如航班超售情況 。此這種情況下,我們將根據我們的選擇和/或根據適用法律提供以下:
非自愿航班變更:在不收取額外費用的情況下,將乘客安排至下一個有空位航班, 或延長預訂有效期;或
信用賬戶:將預訂金額等同價值發送至您的信用賬戶供日后使用,須在到賬后 3 個 月內進行預; 或
退款:按照原付款方式退款
7.2.1 登機:登機門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 20 分鐘前關閉 。如果乘客不能在這個時間前到達, 其將被拒絕登機,訂票款項將不予退還 。
7.2.2 按區登機:登機將按區域開展 。持有 1 區登機牌的乘客將優先登機 。
7.3 合規性:乘客全權負責遵守飛出、飛入或飛越國家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規則、命 令和要求,以及所有我們運輸條款條件以及我們簽發、與此相關的任何其他通知和指 示 。我們將不以任何方式就您獲取必要文件或遵守上述法律、法規、規則、需求、通 知、要求或指示(無論是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或因您不能獲取有關文件或遵從相 關法律、規則、命令、要求、通告、資格或指示所引起的后果承擔任何責任 。
7.4 旅行文件:乘客應按照相關當局的要求,有責任獲得并必須持有和隨時出示那些飛出、 飛入或飛越國家適用法律、法規、規則、需求或規定要求的所有涉及出入境、健康和 其他的文件 。乘客還應負責確保其旅行文件中有足夠的頁數,以滿足目的地的入境要 求 。我們有權拒絕向不遵守上述適用法律、法規、規則、需求或規定、或其文件不符 合前述事項的任何乘客提供運輸服務 。在某些機場轉機的乘客可能需要簽證,因為需 要辦理出入境檢查手續才能領取行李并重新辦理下一航班的值機手續 。乘客需自行負 責確保持有必要的簽證,以便轉機 。
7.5 文件建議
國內航線:成人需出示下述任一證件原件:
馬來西亞身份證原件*(MyKad/MyKid/MyTentera/MyPR/MyKAS)和其他由馬來 西亞國家登記局簽發的臨時文件
馬來西亞機構執行卡原件 (PDRM/SPRM/ATM)
出生證明原件(由國家登記局簽發)
馬來西亞外交部(外交/非外交/領事/國際組織)簽發的原件卡
護照原件
馬來西亞移民局簽發的學生證原件(外國人) – 連同護照原件
馬來西亞國會身份證原件
難民署身份證原件
警察報告原件 – (僅在 24 小時內有效)
對于飛往沙巴和砂拉越的國內航班,僅可接受上述第 (i) 至 (vii) 項文件 。
前往沙巴或砂拉越的馬來西亞兒童:12 歲以下的兒童須出示出生證明或身份證或領養 證明原件(領養證明由馬來西亞國家登記局規定)方可登機 。12 歲及以上兒童須出 示出生證明或身份證原件 。
此外,除了前往沙巴和砂拉越的馬來西亞兒童(如上文規定的旅行證件)外,在允許 登機前需要出示兒童的出生證明原件或護照或身份證原件** 。
國際航線:所有乘客必須持有有效的護照原件、有效簽證、經確認的轉機/返程訂票 (如適用),并滿足最終目的地的入境要求 。
7.6 拒絕入境:當我們根據任何政府或移民當局的指令,必須將不被允許進入某個國家(無 論是過境國還是目的地)的乘客送回出發地或其他地方時,乘客必須支付適用的票價 和/或處罰或罰款 。
7.7 負責罰款、拘留費、醫療費等的乘客:如果由于您未能遵守飛出、飛入或飛越國家的 法律、法規、規則、需求或其他旅行要求,或未能出示要求文件,我們被要求支付或 存入任何罰款或罰金,或承擔任何支出,或進行任何醫療護理,包括在出發和抵達機 場發生緊急情況時提供的護理服務,您應根據要求向我們償還已付款項金額或支出或 應付的數額 。我們可能會,在我們的持有下,將您尚未使用的任何機票款或我們欠您 的款額來繳付上述款額或費用支出 。
7.8 安全檢查和健康檢查:乘客應接受政府和/或機場官員或我們的任何安全檢查 。如果乘 客拒絕遵守上述安全檢查,我們將拒絕為該乘客及其行李提供運輸服務,并不予退還 票款,也不對其承擔任何其他責任,除非適用法律或本運輸條款條件另有說明 。此外, 乘客還應接受政府和/或機場員工可能進行的任何健康檢查 。
第 8 條 – 運輸拒絕與限制
8.1 拒絕運輸的權利: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規定,我們可出于安全原因拒絕運輸乘客或其托運 /非托運行李,或者我們酌情認為:
出于安全或安保原因拒絕運輸;
為了遵守出發地、目的地或經停地/國家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或命令拒絕運輸;
乘客的行為、身份、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和/或托運/非托運行李的物理狀態如下:
其將對其他乘客或我們機組人員造成合理的傷害風險;或
乘客或托運/非托運行李可能對乘客、其他人或任何財產構成危害或風險;
乘客在上一航班上做出不當行為,且該行為有可能再次發生;
乘客未遵守或可能不遵守我們指示;
乘客拒絕接受安全檢查;
適用票價或任何應付費用或稅費尚未支付;
乘客支付票價存在欺詐行為;
乘客沒有合規的旅行證件(損壞的旅行證件將不被視為合規證件);
座位預訂具有欺詐性或非法性,或機票購于未經我們授權的人員;
所用信用卡已報失或被盜;
行程單、預訂或電子票屬于偽造文件或以欺詐方式獲??;
乘客行程單經他人而非我們及我們授權代理人修改或被損壞(在這種情況下我們 有權保留相關文件);和/或
乘客在值機或登機時無法證明其為行程單中被指名為乘客(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有權 保留上述行程單) 。
乘客對我們工作人員施暴或威脅,或影響我們值機柜臺的工作,或對我們工作人員 進行身體上或口頭上的傷害,或根據我們判斷,乘客在飲酒或受其他物質的影響下不 適合旅行;
如果政府或其他當局嚴禁乘客辦理值機或登機;
8.2 嬰兒
8.2.1 出生八天和/或八天以下嬰兒:我們有權拒絕為出生八天和/或八天以下嬰兒提供運輸 。如果上述運輸得到醫師的明確書面批準,并且嬰兒的父母簽署了免責聲明,我們或自 行酌情決定為此類嬰兒提供運輸服務 。有關嬰兒費用,請參閱費用表 。
嬰兒不享有行李限額,但可免費攜帶四輪嬰兒車/嬰兒手推車 。
8.2.2 出生九(9)天至兩(2)周歲以下 – 二十四(24)個月大(在第一趟航班的出發當日) 以下的嬰兒:嬰兒可坐在成年乘客大腿上 。一(1)名成年乘客只允許攜帶一(1)名 嬰兒乘客乘機 。嬰兒車不可登機 。出于安全考慮,每趟航班的嬰兒乘管數量有限,因 此,我們可能無法滿足乘客攜帶嬰兒的要求 。有關嬰兒費用,請參閱費用表 。
8.3 無人陪伴兒童:12周歲以下的兒童在沒有1名18周歲以上成年乘客的陪同下不可登機, 除非他們有至少 18 歲的人陪同 。
12 至周歲至 16 歲以下的兒童只有在父母或監護人在辦理值機手續時簽署免責聲明的情 況下可以登機 。
8.4 懷孕乘客:懷孕乘客有責任在預訂座位時和值機柜臺告知我們其懷孕情況 。我們對懷孕 乘客的運輸根據以下情況而定:
懷孕不超過 27 周(含 27 周):懷孕乘客在辦理值機時必須簽署我們的免責聲明, 以免除我們任何相關責任,但往返美國的航班(如適用)除外 。
懷孕 28 周至 34 周(含 28 周與 34 周):
懷孕乘客需要出示一份醫生開具的適合飛行的醫療證明 。
醫生的醫療證明必須寫明懷孕的周數,醫療證明的出具日期距航班預定出發日 期不得超過 30 日(包括出發航班或到達航班) 。
乘客必須在辦理值機時簽署我們的免責聲明,以免除我們任何相關責任,但往 返美國的航班(如適用)除外 。
懷孕 35 周及以上:不可乘坐任何亞航航班 。
8.5 截癱乘客與四肢癱瘓乘客
8.5.1 :為安全起見,承運方將酌情考慮特殊協助要求,搭載任意數量的截癱和四肢癱瘓乘客 。不過每趟航班承運方最多可搭載2名四肢癱瘓乘客 。在某些情況下,我們可能會要求此類乘客與同伴一起旅行 。請參閱第 8.5.6 條(與同伴同行) 。
8.5.2 行動輔助設備:根據下文第 8.5.5 條的規定,我們的航班上可以接受行動輔助設備(包 括電動行動輔助設備) 。乘客需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 48 小時前聯系我們以安排電動行 動輔助設備的運輸 。若未聯系我們此類設備或被拒絕運輸 。您可通過我們網站 (https://support.airasia.com/s/article/How-will-my-wheelchair-mobility-device-betransported?language=en_GB) 了解行動輔助設備運輸詳情. 同時請參閱第 9.5.2 條所述 條款 。
8.5.3 醫藥:患有醫療狀況/疾病的乘客,包括那些在飛機上可能需要服用藥物或攜帶藥物/ 注射器的乘客,應按照要求,需至少于航班起飛時間 48 小時前聯系我們安排,以滿足 特殊需求 。
8.5.4 醫療狀況和疾病
除非我們另有說明,患有醫療狀況/疾病的乘客必須出示起飛日期前 10 日內出具有效 的醫療證明,并在辦理值機時簽署免責聲明 。為了其他乘客的安全,我們有權自行決 定是否拒絕患有傳染病、接觸性傳染疾病或慢性病的乘客登機 。
8.5.4.1 往返美國的航班(如適用):若滿足以下條件,乘客僅只需出示起飛日期前 10 日內 出具的有效醫療證明:
有醫療狀況的乘客,有正當理由相信乘客在沒有特別醫療幫助可安全完成飛行;或
患有傳染性疾病或可能傳染給航班客艙其他乘客并構成直接威脅(這包括:水痘、 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風疹、肺結核和百日咳)的狀況,醫療證明必須確認該傳染病 或狀況對客艙環境中的其他乘客沒有傳染性 。
8.5.5 輪椅
那些需要輪椅服務的乘客應按照要求在預訂時或至少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 4 小時前通 過“管理我的預訂”提前預訂 。乘客未能預訂則會導致在機場無法獲得任何特別協助或 輪椅服務及被拒絕登機,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說明 。出于健康和安全原因,有特殊要求 的乘客必須在機場辦理值機 。
8.5.6 與同伴同行:我們可能要求行動不便/身體狀況不佳的乘客有人相伴同行,若:
根據適用法律,這對安全至關重要;
由于行動限制,乘客無法自行從飛機上撤離;或
乘客無法理解或正確響應安全指示 。
8.5.7 座位:我們將根據適用法律為有特定要求的乘客提供合理的座位安排 。我們有權出于 運營、安全、健康或安保的需要,隨時重新分配座位,包括在登機后 。
8.5.8 服務性動物:除乘坐亞航印度國內航班外,服務性動物不可登機 ??捎袟l件接受服務 性動物登機 。乘客必須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 48 小時前與我們聯系,以便安排運輸服務 性動物 。
8.6 乘客安全及口罩: 承運人努力制定最安全的旅行政策,確保始終為乘客及其員工提供健康安全的環境 。有鑒于此,所有乘客在機場及飛機內的整個旅程中都必須佩戴口罩,餐飲時除外 。任何不遵守此要求者將被拒絕進入登機區和/或被帶離航班,且在此類事件發生之日起的不少于12個月內將不再被允許通過承運人旅行 。
第 9 條 – 行李
9.1 不可接受的托運行李或手提行李物品:我們有權拒絕運輸此類行李或此類行李中以下 物品,具體如下:
未正確包裝在手提箱或其他適當容器中的物品,以確保飛機能按照普通等級關注與 操作安全運輸;
可能危及飛機或機上人員或財產,和/或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關于危 險物品航空安全運輸技術細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或我們的運輸條款條件 以及當地民航局任何其他規定定義為危險品的物品;
任何飛出、飛入或中轉州或國家的適用法律、法規或規則禁止運輸的物品;
含有刺激性或致殘性物質的物品,如刺激劑、胡椒噴霧劑等;
我們合理認為因重量、形狀、尺寸或特性不適合運輸的物品 。請注意,榴蓮、菠蘿 蜜和任何其他有刺鼻氣味的水果也不得運輸;
使用無火焰定量加熱器的自動加熱餐飲;
易碎或易腐爛物品;
鮮活或無生命動物;
鮮活植物;
人體或動物殘??;
新鮮或冷凍海鮮或其他的肉類,此類物品可以手提行李方式攜帶登機,前提是我們 認為其已被適當地包裹 。對于謹慎地包裹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箱和/或冷卻箱中的干燥 食物/不易腐爛物品,在經過機場有關單位檢查后或被允許登機 。如果乘客拒絕檢查, 我們有權拒絕運輸該行李;
武器和彈藥,指定路線及滿足特殊條件除外;
爆炸物、易燃或不易燃氣體(如氣溶膠涂料、丁烷氣體、打火機填充物)、冷凍 氣體(如充氣水肺瓶、液氮)、易燃液體(如涂料、稀釋劑、溶劑)、易燃固體(如 火柴、打火機)、有機過氧化物(如樹脂)、毒物、傳染性物質(如病毒、細菌)、 放射性物質(如鐳)、腐蝕性物質(如酸、堿、汞、溫度計)、磁性物質、氧化性物 質(如漂白劑)、電子煙;
武器如古董槍炮、劍、刀及類似物品,我們或酌情出于特殊情況決定此類物品是否 被允許以托運行李登機 。不過在任何情況下,此類物品均不可作為手提行李登機 。
9.2 貴重物品和易碎物品:我們強烈建議乘客不要將此類物品作為行李托運 。如果把這些 物品作為行李托運,乘客同意將由其自行承擔風險 。此類物品包括金錢、珠寶、貴金 屬、銀器、電子設備、計算機、照相機、視頻設備、可轉讓票據、債券或其他貴重物 品、護照和其他身份證件、產權證、文物、手稿等 。
9.3 搜查權:我們出于安全和安保的考慮,可能會要求乘客接受對其個人或行李進行搜查、 X-光或其他類型的掃描 。我們保留您不在場時搜查您的行李的權利,以確定其是否帶 有不可接受或遭受禁止的物品、或其行李是否裝有前述物品 。如果乘客拒絕接受上述 搜查或掃描,我們有權拒絕運輸該乘客及其行李,且不退還票價款項以及不對您承擔 任何其它責任 。如果搜查或掃描導致乘客受傷或行李損壞,我們將不對此類傷害或損 壞承擔任何責任,除非前述受傷或損壞源于我們的過錯或疏忽 。對于因在到達機場和 出發機場發生的海關或安全檢查而導致鎖頭損壞,我們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
9.4 托運行李的交付:在待托運行李交付我們后,我們將對其進行保管,并為每件托運行 李簽發行李鑒別標簽 。托運行李必須確保貼上您的姓名或其他個人標識 。托運行李將 與您乘坐同一班飛機一同運輸,除非我們出于安全、安?;蜻\營方面的原因而以另一 航班進行運輸 。如果乘客的托運行李通過后續航班運輸,我們會安排將行李交予您 。在此情形下,相關適用法律可能要求您當面出席清關 。
9.5 托運行李:運輸托運行李將收取行李費 。如果乘客在預訂航班之時購買,行李費將按 折扣價收??;如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 4 小時購買,則按更高費率收??;如在機場值 機柜臺前購買,則按全價收取 。乘坐長途航班的豪華平躺艙的乘客將被允許免費托運 40公斤的行李 。乘坐所有其他國內和國際航班的乘客可按各自適用價格購買托運15公 斤和 20 公斤的行李 。對于乘坐往返美國航班的乘客最多可購買托運 2 件 20 公斤的行 李 。如果在預訂航班或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 4 小時內購買,則按照折扣價收費;如 果在機場值機柜臺前購買,則按全價收費 。托運超過2 件和/或每件行李重量超過20公 斤的乘客將在起飛當日于值機柜臺支付超重行李費 。關于所有費率詳細內容,請參考 我們費用表 。超重行李費用不可退款,也不可轉讓 。
托運行李超過預定價格的乘客將在飛機起飛當天在機場值機柜臺按每公斤收費 。有關 所有費率的詳細信息,請參閱我們的費用表 。該費用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可退還和轉讓, 除非:(a)乘客根據第 10.2(a)條被改飛另一航班,但卻未獲得已購買超重行李服 務;(b)我們已根據第 10.2(b)條向乘客提供了信貸,其中包括為超重行李服務支 付的價格;或(c)我們已根據第 10.2(c)條向乘客提供退款 。
9.5.2 嬰兒手推車/四輪嬰兒車、手動輪椅、行動輔助設備和助行架:若需在旅行中使用以上 物品且按照運輸條款及條件通知了我們,則可免費攜帶 。
行動輔助設備和輪椅的最大允許重量為 85 kg 。
如果行動輔助設備(包括電動驅動輪椅)無法通過我們飛機貨艙大門(尺寸:140cm (長)x140cm(寬)x100cm(高)),或由于任何其他當地職業健康、安全和/或監 管要求不可攜帶登機,您需要提前為此類設備安排海運/陸運 。
9.5.3 未使用的托運行李限額:乘客不得使用其他乘客未使用的托運行李限額,除非是在同 一行程上旅行 。在同一行程中但卻未旅行的乘客不得將其未使用的托運行李重量轉讓 給同一行程中的其他旅客 。出于健康和安全原因,航空公司將不會接受任何超過 32 公 斤且組合尺寸超過 81cm 高、119cm 寬、119cm 長的行李 。這種重量限制不適用于行動 輔助設備 。
9.5.4 運動器材:運動器材可在支付費用表中規定費用后帶上飛機艙,風險由您自行承擔 。因此,建議您為此類物品購買必要的保險 。任何超過我們客艙行李尺寸的樂器,只要 重量在 75 公斤以內,且購買了座位并支付了相應的費用,即可帶入客艙內 。購買的額 外座位不享有行李限額 。
9.5.5 FLU-THRU 中轉:如需支付行李超重費和/或者其他任何相關費用,乘客需要在出發 地將兩個航段的費用付清 。
9.5.5 手提行李:每位乘客(嬰兒除外)將被允許攜帶兩(2)件手提行李登機 。手提行李可 以是以下任意兩(2)種行李的組合:隨身行李、手提電腦包、手提包或小包 。兩件 手提行李總的重量不得超過 7 公斤 。手提行李的尺寸分別不得超過 56cm X 36cm X 23cm 和 30cm X 40cm X 10cm 。
手提行李必須放置在乘客前面的座位下或客艙封閉式行李架內 。
根據第 9.5 條,任何過重、過大或具有攻擊性的隨身行李均不允許登機,建議乘客在 機場值機柜臺將前述行李進行托運,否則,我們有權在登機口將此類“行李”進行托運, 乘客也必須在登機口支付登機口行李費(請參閱我們費用表) 。
9.6.1 機上可折疊兒童床:
可折疊成機上兒童床的旅行設備在滿足以下情況下可在航班上使用:
折疊飛行床只能在靠窗座椅上使用 。
該床必須適合座椅間距(28 英寸和 29 英寸;分別相當于 71.12 厘米和 73.66 厘米) 。如果超過座椅間距,嚴禁使用,且必須安全存放在頭頂行李架內或前排座椅下方 。
使用時:
折疊兒童床必須適合座椅(間距和寬度),并且必須妥善固定
嚴禁兩(2)歲以下的兒童/嬰兒使用這些飛行床
兒童必須面朝前坐著,并且能夠將安全帶系在手臂下
不得在緊急出口座位使用
不得阻止前排座椅向后依靠
須在件數、重量和尺寸上符合我們手提行李政策
在滑行、起飛和著陸期間以及負責人 PIC 指示時,必須牢固地存放在頭頂行李 架或前排座椅下
嚴禁使用吊床/充氣床墊
9.6.1 液體、氣溶膠和凝膠:
根據當地現行適用法律法規,乘客可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液體,前提是這些液體滿足以 下限制條件:
液體存放在最大容積為 100ml 的容器中 。
所有液體容器的最大容量均為 100 毫升,可裝入一個透明、可重新密封的 1 升 塑料袋中 。
該塑料袋須單獨通過機場安檢設備 。乘客可能被要求處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液體 。
9.6.3 機場安檢人員從乘客處移除的物品:對于機場安檢人員根據國際規定或政府規定從您 或您行李處移除的物品,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無論該等物品是否隨后被上述機場安 檢人員保留或銷毀,或轉交給我們 。
9.7 飛機重量限制:如果飛機超過重量限制,我們將根據本運輸條款條件第 9 條以及任何 適用法律的規定自行決定運輸哪些物品 。
9.8 行李的提取和交付:乘客應在目的地可以提取行李時立即提取行李 。如果其沒有在合 理時間內領取行李,且行李需要存放在我們經營場址,我們會收取保管費 。如果托運 行李在乘客可領取后的一(1)個月內未被提取,我們可以處理該行李而無需對乘客 承擔任何責任 。只有在托運行李時交付給乘客的行李識別標簽的持有人才有權交付行 李 。如果行李認領人無法出示行李識別標簽以識別行李,只有在其證實認領權、令我 們滿意的情況下我們才會將行李交付,并且如果我們有所要求,其應提供足夠的擔保, 以使我們免于承擔因上述行李交付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壞或費用 。行李識別標簽持 有人在領取行李時未提出任何異議即為首要的確鑿證據——行李運輸狀態良好而且符 合雙方簽署的運輸合同要求 。
9.9 如果您領錯行李:如果您從行李傳送帶中拿錯行李包或其他行李,您有責任立即自費 將行李包或行李退還給其領取行李所在機場行李工作人員或機場經理 。若需將行李寄 送至其所有者,您需要自行承擔貨運費用 。
第 10 條 – 時刻表、取消
10.1 時刻表:我們將盡最大努力避免延誤為您及您的行李提供的運輸服務 。我們將努力踐行航班飛行當日生效的時間表,不過,時間表或其他處所顯示的內容或隨時變更 。若航班取消或延誤超過30分鐘,我們將在獲悉后盡快將航班變更情況通知于您 。對于乘客因此類變更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我們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
10.2 取消、時刻表變更:在預訂后的任何時間內,出于我們無法控制的情況或安全或商業原因,任何航班都可能被變更、取消、改航、推遲、改期和/或延誤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酌情為您提供以下選項之一或我們當時可能已發布的任何其他選項,或者我們根據相關適用法律提供的選項:
安排下一趟最早的航班為您服務,前提是該航班有空位,且不再另行收費,且在必 要時延長您的預訂有效期;或
如果您您選擇在其他時間旅行,我們將您的航費價值轉移至您的信用賬戶中以便您 在下次飛行時使用,但您必須在我們合同條款規定時間內重新預訂 。信用賬戶的有效 期從信用余額轉入您持有或將持有的賬戶中開始計算 。
如果乘客因航班取消、延誤和/或重新安排而選擇不繼續旅行,且在預定起飛至少 3 小時前/后作出,我們將把票價退還至乘客銀行賬戶或信用卡或借記卡 。為免生疑問, 萬一航班發生延誤、取消和/或重新被安排,乘客不可于預定起飛當日在機場申請退款 。
10.2.1 FLY-THRU 中轉航班:如果因我們的航班延誤或取消/重新安排導致您錯過已確認預 訂的某一 FLY-THRU 中轉航班,您有權享有以下權利:
如果您的航班在始發地延誤:即,在我們中轉時間內,免費為您換乘至到達終點站的 最近一趟航班 。
如果您的后續航班延誤,我們將免費為您安排轉機時間內的下一趟后續航班 。
如果您的下趟航班不符合我們的中轉時間,或者如果下一趟最近轉機航班在次日起飛, 我們將不提供以下服務:
日間或夜間住宿
地面交通
您的托運行李的寄存 。您需要在轉機點取回行李,并重新辦理后續航班的值 機手續 。
10.3 唯一解決方案: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規定以及往返美國的乘客外,第 10.2 條所述的選擇 是唯一提供給您選擇的解決方案,我們的責任也僅限于此 。
第 11 條 – 退款
如果我們需要根據這些條款條件或適用法律給予退款,則本條款將適用 。我們將僅退 還機場稅、增值稅及就機場稅支付的商品及服務稅進行退款 。如需獲得以上退款須在 旅行日期后 6 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且退款在適用的情況下會收取退款手續費 。
11.1 概述:如果乘客因第 11.3 條或第 11.4 條規定的原因未能使用其機票或其部分,我們應 按照本條和我們的內部規定,以您支付的貨幣對未使用的機票或其部分進行退款 。如 果乘客因第 11.3 條或第 11.4 條規定以外的任何原因未能使用其機票或其部分,包括但 不限于乘客自愿退款,除第 11.5 條規定的情況外,對于未使用的機票或其部分,我們 不會向乘客退還向乘客支付的任何機票款項和費用 。
11.2 有權退款乘客:如果我們根據本條款條件以及我們內部規定進行退款時,我們將向以 下乘客進行退款:
在機票上被登記或記錄為已支付機票款的乘客或;
購票人向我們出示令人滿意的證據,證明其有權獲得退款 。
11.3 非自愿退票:術語“非自愿退票”系指由于我們取消航班、因我們無法控制原因無法按 計劃運營航班、因第 10.2 條規定的任何原因無法抵達乘客目的地、或因第 5.8.1 條規 定的任何原因未能向乘客提供其預定航班的座位、或根據第 8.1(a)、(b)、(c)、 (d)、(e)、(f)、(n)和(o)條的任何規定拒絕運輸乘客或移出乘客時所作的 任何退票,退票金額應為:
若未搭乘任何航班,則為所支付的機票款;或
若已搭乘部分航班,以下兩者中的更高金額:
等于機票款減去原始機票款款時的折扣優惠(如有)、以及機票上自旅行終 止點(或在沒有終止運輸的情況下恢復運輸的旅行點)起至目的地未使用運輸部 分的適用費用;或
已付機票款和已完成運輸票價之間的差額 。
11.4 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的退款:如果我們取消航班、因某些因素無法按計劃在合理時間 內運營航班、在第 10.2 條規定的任何情況下未能在乘客目的地停留,我們將自行根據 第 10.2(c)條進行退款,退款金額應為
若未搭乘任何航班,則為所支付的機票款;或
若已搭乘部分航班,以下兩者中的更高金額:
等于機票款減去原始機票款款時的折扣優惠(如有)、以及機票上自旅行終 止點(或在沒有終止運輸的情況下恢復運輸的旅行點)起至目的地未使用運輸部 分的適用費用;或
已付機票款和已完成運輸票價之間的差額 。
11.5 非自愿退票和不可抗力除外原因造成的退費:除非適用法律等另有規定,我們僅會因 第 11.3 條或第 11.4 條以外的原因根據條款 4.2 將政府、相關當局或機場運營方就航空 旅行征收的稅費進行退款 。上述政府稅費或費用只有在旅行日期后六(6)個月內以 書面形式提出要求時才可退還,并且退款在適用的情況下須支付退費手續費 。
11.6 有權拒絕退款:盡管存在第 11 條的前述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我們可以拒絕就機票進 行退款:
如果根據第 11.3 條或第 11.4 條的規定提出退款申請,該申請應在機票上注明或記錄的 預定起飛日期后三十(30)天后提交 。如果乘客在沒有事先通知我們的情況下沒有登 上其已經預訂的航班,第 11.5 條將適用;
對于向我們或某個國家政府官員出示、且作為其打算離開該國證據的機票,乘客沒有 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已獲準留在該國或將通過其他承運人或其他運輸服務公司離開該 國;或
根據第 8.1(g)、(h)、(i)、(j)、(k)、(l)和(m)條的規定,乘客可被拒 絕運輸或被請出運輸服務,或依據第 8.1(g)條的規定拒絕運輸或被請出運輸服務且 乘客支付了部分票價款及相關稅費,我們將退還收取乘客的款項 。
11.7 退款方式:如果我們進行退款,退款方式與乘客/他人預訂時所使用的支付方式一樣 。我們可能需要身份證明和付款證明 。退款將按照預訂時支付的貨幣一樣 。初始購買機 票時所在國及/或安排退款所在國家適用法規適用于退款程序 。
11.8 對于通過旅行社或其他第三方預訂的機票/行程單/訂票的退款申請,乘客必須向該旅行 社/第三方申請退款 。
第 12 條 – 機上行為
12.1 如果我們合理認為乘客在飛機上的行為危及飛機或飛機上任何乘客或財產,或阻擋或 妨礙機組人員履行其職責,或不遵從機組人員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于包括電子煙 在內的任何形式的吸煙、喝酒、使用手機)、或乘客對機組人員或其他乘客使用任何 威脅、辱罵或侮辱性語言、或其行為給其他乘客或機組人員造成不適、不便、損害或 傷害,我們可采取我們視為必要的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繼續,包括約束措施 。您可 能在任何地點被請出航班和被拒絕運輸,同時我們或會對您在機艙內的冒犯行為提起 訴訟 。
12.2 如果乘客的行為導致我們在行使合理酌情決定權的情況下決定轉移航線以將您請出航 班,您將要對航線轉移所帶來的全部花費承擔責任 。
12.3 出于安全原因,我們可能會在飛機上禁止或限制使用電子設備,這包括但不限于手機、 筆記本電腦、便攜式錄音機、便攜式收音機、CD 播放機、電子游戲或傳送設備,包 括遙控玩具和遙控傳話器 。但允許使用助聽器和心臟起搏器 。
12.4 我們票價不包括飛機上免費贈送的餐飲 。但是,乘客可以在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 24 小 時預訂餐食或在飛機上購買餐食 。常飛客和高級平躺座椅票價在預訂時包括機上餐飲 。為了尊重各種文化和宗教信仰,我們不鼓勵將外來食物帶上飛機 。
12.5 我們任何航班嚴禁以任何形式的吸煙,包括電子煙 。
第 13 條 – 責任限制
13.1 華沙、蒙特利爾公約通告:如果乘客行程的最終目的地或停留,《華沙公約》或《1999 年蒙特利爾公約》將會生效,且《華沙公約》或《1999 年蒙特利爾公約》將在大多數情況 下限制航空公司就死亡或人身傷害以及行李滅失或損壞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
13.2 行李責任限制通告:行李損失、延誤或損壞的責任,包括行李的任何突出部分,如車 輪、腳部、皮帶、拉手/伸縮手柄、機庫掛鉤、松動封蓋、拉鏈、口袋或其他附屬物品 都是有限的,除非事先申報更高價值并支付額外費用 。國內旅行和國際旅行的責任根 據各自的法律而有所不同 。
13.3 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不適用的情況:如果乘客的運輸不受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 約責任規則的約束,則應適用以下規則:
根據適用法律,我們對損害承擔的任何責任將因乘客導致或促成損壞的任何疏忽 而減少 。
我們不對托運行李或非托運行李的損壞負責,除非前述損壞的產生源于我們的疏忽, 且前述行李在我們的控制或保管范圍時遭到損壞 。
除故意造成損壞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壞而輕率作為或不作為的情況外,我們對托運行 李和非托運行李損壞的責任應限于費用表中規定的金額 。如果行李識別標簽上未記錄 行李重量,則假定托運行李的總重量不超過相關運輸類別適用的免費行李重量 。如果 托運行李的較高價值根據超額估價機制以書面形式申報,我們的責任應限于該較高的 申報價值 。
對于因我們遵守適用法律或政府規章制度或乘客沒有遵守前述規章而造成的任何損 壞,我們概不負責 。
除本運輸條款條件中另有規定外,按照適用法律的規定,我們向您承擔的可補償 賠償金僅限于經證實的損失和費用 。
對于乘客行李造成的任何損壞,我們概不負責 。乘客應負責其行李對他人或財產包 括我們財產造成的任何損壞 。
對于托運行李和手提行李中商品或物品損壞,我們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 于易碎或易腐物品、具有特殊價值的物品,如貨幣、珠寶、貴金屬、計算機、個人電 子設備、可轉讓票據、債券,或其他貴重物品、商業文件、護照和其他身份證件、產 權證或樣品 。
我們對歸因于您身體狀況導致的任何疾病或殘疾(包括死亡)或病情惡化概不負責 。
運輸條件(包括本運輸條款條件以及責任免除或有限責任)適用于我們的授權代理 人、受雇人、員工和代表的適用程序與適用于我們的程度相同 。從我們和上述授權代 理人、受雇人、員工和代表處可補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我們自身賠償責任的限額(如 有) 。
除非我們另有明確規定外,本條款條件或契約條件中的沒有任何條款可視為我們放 棄在華沙公約或任何其他適用公約或法律下對我們責任的免除或限制 。
第 14 條 – 索賠和訴訟時限
14.1 索賠通知:除非您另有證明外,否則在行李交付時,行李識別標簽持有人在領取行李 時未作出投訴地接受行李,即足以充分證明行李已在良好情形下且按照運輸合約交付 。如果您希望就托運行李的損壞提出索賠或訴訟,必須在發現損壞后盡快通知我們,最 遲在收到行李后七(7)天內通知我們 。如果您希望就托運行李的延誤提出索賠或訴 訟,必須在行李交由您處置之日起二十一(21)天內通知我們 。所有上述通知必須采 用書面形式,并在上述期限內投遞或交予我們 。
14.2 訴訟時效:如果在飛機到達目的地之日、飛機計劃到達之日或航班抵達之日起的兩 (2)年內您未就賠償對我們提起訴訟,則任何損害賠償權利均應失效 。訴訟時效期 的計算方法根據案件審理地法院的法律確定 。
第 15 條 – 修改、放棄和可分割性
15.1 我們代理人、員工或代表均無權更改、修改或放棄本運輸條款條件的任何規定 。
15.2 訴訟時效本運輸條款條件構成運輸條件的一部分 。如果本運輸條款條件的任何部分或合約條款 的其他部分的任何規定或條款被視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其不得影響合約條款中 的任何其他條款的可執行性 。
第 16 條 – 客戶服務
如欲獲得一天24小時的即時響應和緊急援助,請與AVA聯系 。對于在中國大陸乘客, 如無法通過 AVA 成功聯系我們,可撥打+86 20 66618855 。
【定義旅行行程單 亞航是哪個國家的】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更新本運輸條款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