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販賣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 , 應認定為販賣毒品 。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 , 無論數量多少 , 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以進價販賣毒品的行為應如何定性】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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