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作家制度是從國外引進的,在上個世紀90年代逐漸在我國發展起來的一種機構與作家之間開展定向合作的方式 。該制度大致包含以下內容:簽約年限、指標、獎勵、雙方職責等 。
【什么是簽約作者】我國在1997年廣西文學創作改革中首次出現簽約作家 。簽約作家簽約期為一年,作家如果能在簽約期內完成一篇長篇小說,或者在全國有影響的文學雜志上發表2個中篇或4個短篇,剩余的補貼將在簽約期滿后一次性補齊;如若完不成這個約定指標,就拿不到剩余的補貼 。簽約期滿后一年內達到約定目標的 , 仍然可以拿到剩余的補貼,創作長篇小說的履約期限則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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