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轉為逮捕后,應當由檢察機關審查后進行起訴,并由審判機關進行司法判決 。
【被刑事拘留轉為逮捕后會怎么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 , 留置措施自動解除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 。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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