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合同定金條款如何約定】置業者簽訂委托合同以后,須交納一定金額的定金,如果置業者不要這套房,則定金不得要求返還 , 如果中介機構不能提供這套房給置業者,則中介機構只須退還定金給置業者 。這種定金條款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違背了法律設定定金的立法原意,侵犯了置業者的合法權益,是一種不平等條款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定金】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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