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離婚怎么爭取自己最大的利益 女方離婚爭取最大利益

女人離婚怎么爭取自己最大的利益 女方離婚爭取最大利益

我們在離婚案件中 , 常常遇見不知道怎么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女性當事人 。
她們擔心離婚了要不到孩子撫養權 , 擔心做全職太太老公在外面亂來 , 想離婚又怕缺乏生活保障……
對于這些顧慮 , 民法典是怎么規定的?我們該如何爭取屬于自己的利益?
一、女方懷孕期間不答應男方提離婚
《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
很多女人為了生養小孩會主動辭去工作 , 這時她們是沒有收入的 。
假如男方提出離婚 , 可能會讓女方陷入嚴峻的經濟危機中 , 加大她們的壓力 。
此外離婚又是一件耗費心力的事 , 在此過程中 , 勢必會對女性造成一定精神沖擊 , 甚至影響子女的發育 。
但這個條款只限制男方提起離婚訴訟 , 假如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女方提出離婚 , 則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
二、孩子不滿兩周歲一般判給女方撫養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離婚后 , 不滿兩周歲的子女 , 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
不滿兩周歲的孩子 , 仍處于哺乳期內 , 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 , 一般是會判給母親的 。
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 , 父親哀求直接撫養的 ,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峻疾病 , 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 , 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 , 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
三、男方有重大過錯 , 離婚時女方可以哀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導致離婚的 , 無過錯方有權哀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
假如丈夫是過錯方 , 根據以前《婚姻法》的規定 , 只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 無過錯方妻子才能哀求離婚損害賠償 。
但《民法典》新增了一項兜底條款:一方“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 無過錯方有權哀求賠償 。
就是說 , 假如出現丈夫婚內出軌或者與他人非婚生子等情形 , 被法院認定為重大過錯了 , 妻子同樣有權哀求離婚損害賠償 , 從而在法律上擴大了損害賠償的范圍 。
四、全職太太離婚時可以多分財產、哀求經濟補償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 , 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詳細情況 , 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 ,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哀求補償 , 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詳細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決 。
在婚姻關系中 , 女性通常是家庭生活中貢獻較多的一方 , 照料老人、撫育子女等等 。
對家庭投入較多的時間、精力 , 勢必使女性的自我發展受到限制 , 經濟收入減少 , 甚至沒有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