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齙牙兔學校退費之爭 齙牙兔兒童情商樂園( 二 )


針對王女士反映合同是霸王條款一事,宋校長稱,霸王條款屬于“消法”的內容,生活所需的購買的服務歸到“消法”,教育不是生活所需不受消法保護 。
律師說法 非學歷教育培訓適用于“消法”
那么,這個合同是否合理,學校該不該退剩余費用,采訪人員采訪了黑龍江鴻大律師事務所律師秦嵐 。
【大慶齙牙兔學校退費之爭 齙牙兔兒童情商樂園】秦律師告訴采訪人員,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 。”
作為教育培訓機構,為學生提供的就是教育培訓服務,雙方成立的是教育培訓服務合同關系 。這種合同關系是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約束和調整的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公立學校(小學、中學、大學)從事的義務教育和法定的學歷教育不適用,而對于非學歷教育培訓、職業技能教育培訓,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歷教育辦理的培訓班、輔導班和社會培訓機構進行的各種教育培訓活動都是適用的 。
另外,教育培訓機構在合同中不能約定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條款,不得免除自己的責任,也不得加重對方的責任 。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也做了同樣的規定 。
關于本案爭議的條款是否有效的問題,也應當詳細情況詳細分析,合同中寫明超過5課時不能退費,假如這是校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條款,學生家長在簽訂合同時并沒有提出異議,合同條款本身又不是明顯的不公平,那么家長的簽字同意視為對合同條款的認可 。假如家長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屬于家長違約 。假如學生家長一方有意外情況或特別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需要解除的,則不屬于家長違約,校方就應當予以核減已學完的課時,其他的剩余學費予以退還 。
采訪人員熱線:1584595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