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結語
當事人為了達到某些目的“假離婚”,對于“真”、“假”的判定要仔細審慎去分析離婚協議的簽訂背景、協議履行情況、后果處理等的一系列問題,尤其要結合當地當時的相關政策(如廉租房、領取低保條件、稅收政策等) 。本案判決正確認定了“假離婚”協議的效力,針對該協議約定所蘊含的法律和道德風險,探索“假離婚”協議分析的裁判路徑,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積極的指導借鑒意義 。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第一百四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
【案號及審判組織】
一審:(2018)滬0115民初61409號
一審合議庭成員:薛桂蓉 張惠芳 陶義才
二審:(2019)滬01民終6983號
二審合議庭成員:黃蓓、許潔、王剛
案例編寫人:薛桂蓉 曹靜
來源:中國上海司法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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