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性格不合、冷戰并分居半年 和老公冷戰分居半年了怎么辦

夫妻性格不合、冷戰并分居半年 和老公冷戰分居半年了怎么辦

基本案情徐某、段某經人介紹熟悉后 , 在某市某縣民政局登記結婚 , 婚后生育兒子段小某 。
徐某認為 , 段某在孕期間及月子期間的妻子不關心 , 沒有盡到做丈夫應盡的責任;徐某父親住院多次做手術段某不聞不問 , 漠不關心 , 尋常對徐某父母也沒有盡到做女婿應盡的責任 。生活上 , 段某對家庭的事情也從不過問 。
婚后 , 段某因對工作不滿 , 頻繁更換工作 , 且疑心很重 , 常常懷疑妻子及其家人在背后說其壞話 , 常常因一些小事與徐某爭吵 , 辱罵徐某及吼罵幼小的孩子 , 之后更發展到對徐某身體沖突 。
2016年8月 , 段某毆打徐某致使徐某覺得無法與其再共同生活 , 雙方開始分居 。
分居之后段某曾努力彌補雙方的關系 , 徐某考慮到孩子還小 , 就原諒段某繼承與之共同生活 。但2016年10月及12月段某兩次因一些生活小事與徐某爭吵并提出離婚 , 徐某同意 , 但雙方對孩子撫養權無法達成一致 。
徐某認為:雙方婚前雙方缺乏了解 , 感情基礎薄弱 , 人生觀、價值觀不同 , 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 , 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 哀求判決解除徐某與段某的婚姻關系;兒子段小某由徐某撫養 , 不需要段某支付撫養費 。
法院裁判本院認為 , 是否解除原、段某之間的婚姻關系 , 依據是雙方之間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
本案中 , 雙方經人介紹熟悉并通過一段時間的接觸、了解 , 而后登記結婚 , 婚后共同生育了兒子段小某 , 有一定的感情基礎 。
雙方因不同的生活習慣及成長背景 , 在共同生活中因日常瑣事發生爭吵而產生矛盾顯屬正常 , 雙方在婚姻生活中應加強溝通 , 彼此包容 , 不能動輒以性格不合 , 人生觀、價值觀不同而提出離婚 。
在本案中 , 沒有證據證實雙方之間出現了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大事由 , 故對于徐某的離婚哀求不予準許 。
婚姻是嚴厲的 , 每個人都應當認真對待 。希望原、段某認真反思與對方之間溝通交流的方式方法 , 盡力承擔家庭責任 , 積極化解家庭矛盾 , 營造夫妻感情基礎 , 維護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 。
律師評析本案中 , 雖然徐某訴稱與段某家庭矛盾較多 , 性格不合 , 夫妻感情破裂 , 雙方分居半年 。
但因沒有證據證實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列舉的情況 , 因此 , 法院判決不準雙方離婚 。
相關法律法規:《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 , 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 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 , 調解無效 , 應準予離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調解無效的 , 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蹤 , 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 應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