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相關法律規定,公民的行政處罰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法決定書的十五日內履行 。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
【公民的行政處罰幾日內履行】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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