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 , 危及公共安全的 。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
《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
【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 過失犯罪判緩企業必須開除嗎
- 黃金有罪水敏婷結局
- 指甲油屬于危險品嗎
- c1駕照一次性被扣12分怎么辦
- 挪用資金罪可以假釋嗎
- 假摔索賠車主是否構成詐騙罪
- 異地駕照過期了怎么換
- 換駕駛證需要幾張照片
- 副駕駛漏水的原因有哪些
- B2駕照實習期滿了到哪考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