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朋友圈尋小三被告侵權 原配找小三鬧犯法嗎( 三 )


可是,馮靜雯沒想到的是,“消失”了的郭雅琴卻在2018年7月16日以名譽權和隱私權被侵犯為由,將她告了 。
郭雅琴訴稱,2017年7月17日,馮靜雯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不實信息,以書面和口頭形式多次欺侮并誹謗本人,損壞其名譽 。在未征得本人的同意下,馮靜雯擅安閑其微信朋友圈發布本人的個人隱私照片及身份證照片 。馮靜雯的上述行為,嚴峻侵犯了本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哀求判令馮靜雯停止侵害,在報紙上公開向本人賠禮道歉,并賠償本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
馮靜雯辯稱,本人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內容完全屬實,沒有侵害郭雅琴的名譽權及隱私權 。發布朋友圈是由于郭雅琴的母親所做的過激行為引起的,責任在郭雅琴自己,故哀求法院駁回對方的訴訟哀求 。
不算侵權 訴求被駁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而名譽是人們對一個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及其他素質綜合的社會評價 。本案是因使用微信發表言論所引起的名譽權、隱私權糾紛 。
本案中,馮靜雯通過微信朋友圈發表的涉案言論是否構成對郭雅琴名譽權及隱私權的侵犯,為本案的爭議焦點 。
馮靜雯的微信言論是否侵犯郭雅琴的名譽權,應從涉案微信言論是否構成欺侮或誹謗、郭雅琴的社會公眾評價有無降低,以及馮靜雯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等方面認定 。詳細論述如下:
第一,關于是否構成欺侮、誹謗 。欺侮,是指用暴力或挖苦、謾罵等其他方式指責他人現有的缺陷或其他貶損他人人格的行為;誹謗,是指捏造事實、造謠污蔑并向受害人以外第三人散布的行為 。首先,馮靜雯于2017年7月17日發表的微信言論,內容涉及其家庭受到騷擾及其在派出所報警時的陳述,以上內容均附有照片及報警記錄和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 。其次,涉案微信言論內容涉及馮靜雯的丈夫孔正杰與郭雅琴之間的不正當男女關系,該內容與法院查明的內容相吻合 。因此,上述言論不存在捏造事實誹謗郭雅琴的情形 。雖然言論中有涉及“小三”等貶義評價,但尚在公眾一般的理解范圍內 。
第二,關于郭雅琴的社會公眾評價有無因涉案微信言論降低 。公民的名譽表現為社會公眾評價 。馮靜雯發表該微信言論后,第二天即予以刪除,馮靜雯微信朋友圈應有一定的摯友看見,但該言論即使產生不良影響也僅僅限于馮靜雯的朋友圈,故影響的范圍有限,影響時間短 。此外,郭雅琴并未提出其社會公眾評價受到影響有其他形式的表現并提供證據予以支持,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據此,郭雅琴主張涉案微信導致其名譽權受損的訴訟哀求,缺乏證據予以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
第三,關于馮靜雯是否存在主觀過錯 。在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構成要件中,過錯是指行為人對其實施的侵害名譽權行為及該行為的損害后果所持的主觀心理狀態 。如前所述,馮靜雯通過微信發表的涉案言論,內容不涉及對郭雅琴的欺侮、誹謗,同時也未產生使郭雅琴社會公眾評價降低的損害后果,因而,馮靜雯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也無從談起 。
最后,關于馮靜雯宣布郭雅琴照片的行為是否侵犯了郭雅琴的隱私權問題 。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不受他人非法干預的權利 。本案中,馮靜雯在其微信言論中附上郭雅琴的照片,該照片的內容本身是郭雅琴個人寫照,與其本人人格尊嚴并無聯系,且不需采取措施予以特別保護并不得受他人所見,故該照片不屬于個人隱私 。至于發布的照片中含有郭雅琴的身份證信息,但郭雅琴提供的證據截圖顯示的身份信息模糊不清,他人無法通過該照片獲得其身份信息,故也不會侵犯其個人身份信息隱私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