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郭雅琴主張馮靜雯通過微信發表的涉案言論侵害其名譽權和隱私權,不能成立;郭雅琴據此訴請的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訴訟哀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018年11月21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郭雅琴的訴訟哀求 。
一審判決后,郭雅琴提出上訴 。在上訴中,郭雅琴提出:
▲ 第一 ,一審認定馮靜雯所發涉案微信言論,只有馮靜雯微信朋友圈摯友能看見,該言論即使產生不良影響也僅限于馮靜雯的朋友圈,故影響的范圍有限與客觀事實不符,馮靜雯發表的微信朋友圈是要求其微信摯友轉發,不但馮靜雯的微信摯友可以看到,其他人也可通過他人的轉發而得到此內容,因此,該涉案微信言論的影響是廣泛的,不限于馮靜雯的朋友圈;
▲ 第二 ,馮靜雯所發的涉案照片中有本人的身份證信息,而該照片是本人辦理貸款時所拍,個人身份信息清晰,包括姓名、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而此身份信息本人是不愿被公眾知曉的;
▲ 第三 ,在本案一審開庭時,馮靜雯未提供報警記錄及其在派出所報警時的陳述,系程序違法 。綜上,哀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
馮靜雯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晰,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哀求二審法院駁回郭雅琴的上訴哀求,維持原判 。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馮靜雯于2017年7月17日發表的微信言論,內容涉及其家庭受到騷擾及其在派出所報警時的陳述,該內容附有照片、報警記錄、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與法院查明的內容相吻合 。馮靜雯在其微信言論中附上郭雅琴的照片,該照片的內容本身是郭雅琴個人寫照,不屬于個人隱私;馮靜雯發布的照片中含有郭雅琴的身份證信息,因郭雅琴提供的證據截圖顯示的身份信息模糊不清,他人無法通過該照片獲得郭雅琴的身份信息,加之馮靜雯發表該微信言論后,第二天即予以刪除,因馮靜雯微信朋友圈摯友是特定的,該言論產生的影響僅僅限于特定的個體,影響范圍有限、影響時間短,郭雅琴也并未提出其社會公眾評價受到影響有其他形式的表現并提供證據予以支持,故一審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原配朋友圈尋小三被告侵權 原配找小三鬧犯法嗎】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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