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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
1、明確婚前財產的范圍及歸屬;
2、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及使用方法;
3、確立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權利、義務;
4、協議的生效、撤銷;
【婚后財產協議要包括哪些內容】5、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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