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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追回權,是指為滿足債權人最大比例的清償要求而設置的,由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前一定期限內所為的有損債權人利益的無效行為通過人民法院進行否認并追回所轉移的財產的權利 。
【破產追回權包括哪些】《企業破產法》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一年內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屬于無效行為:1、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3、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5、放棄自己的債權 。破產企業有上述行為之一時,清算組有權通過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追回的財產并入破產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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