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合同法的體會或者意義什么的
學習合同法,最終是要理解立法背后的深刻含義,這部法究竟要保護什么 。作為學習者,理同法的基本原則是核心,只有充分理解基本原則,才能抓住其內涵 。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制定和執行合同法的總的指導思想,是合同法的靈魂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區別其他法律的標志,集中體現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
(一)平等、自愿原則
合同法的平等原則指的是當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訂立合履行合同兩個方面,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區別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則賴以存在的基礎 。合同法的自愿原則,既表現在當事人之間,因一方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也表現在合同當事人與其他人之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自愿原則是法律賦予的,同時也受到其他法律規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自愿” 。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實體法的規定,有的法律規定某些物品不得買賣,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確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對此當事人不能“自愿”認為有效;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訂立 。這里講的實體法,都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涉及社會公共秩序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規定 。有的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某類合同,需經批準;轉移某類財產,主要是不動產,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那么,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不能“自愿”地不去辦理 。
在合同法中,不僅對平等、自愿作了原則規定,而且在具體制度、具體規定方面體現平等、自愿原則 。比較于三部合同法,許多是新規定 。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二,關于合同內容 。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 。并在其他條款中規定,當事人就數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才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三,關于合同形式 ?!逗贤ā返?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37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四,關于格式合同 。一是明確了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提示義務,《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二是明確規定有些格式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三是對格式條款的解釋作出特別規定 ?!逗贤ā返?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
(二)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這里講的公平,既表現在訂立合同時的公平,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銷;也表現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公平處理,既要切實保護守約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違約方因較小的過失承擔過重的責任;還表現在極個別的情況下,因客觀情勢發生異常變化,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誠實信用,主要包括三層含義:一是誠實,要表里如一,因欺詐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 。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復無常,也不能口惠而實不至 。三是從當事人協商合同條款時起,就處于特殊的合作關系中,當事人應當恪守商業道德,履行相互協助、通知、保密等義務 。
在起草合同法過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規定等價有償原則 。等價有償是商品交換的規則,作為規范市場交易行為的合同法,公平原則已經包含等價有償的內容 。公平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就有價值相等的意思 。我認為在合同法中還是用公平原則代替等價有償原則為好 。等價有償作為商品交換的規律,并不表現在每次商品交換中,每一次商品交換的不是商品價值,而是商品價格 。只有在長時期的商品交換中,在價格圍繞著價值的上下波動之中,才表現出等價有償的規律 。公平原則既表現在整個社會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現在個別的具體的合同之中,任何一個合同都應當遵循公平原則,體現公平原則的精神 。由于合同種類廣泛性,有的合同屬于無償合同,用公平原則比等價有償涵蓋更寬一些,更能照顧千姿百態的各類合同的需要 。
隨著社會的發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的適用面愈來愈寬 。有人認為,按照恪守商業道德的要求,誠實信用原則包含公平的意思 。除合同履行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外,合同法規定誠實信用還適用于訂立合同階段,即前契約階段,也適用合同終止后的特定情況,即后契約階段 ?!逗贤ā返?2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
第43第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該二條規定的是締約過失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基本依據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逗贤ā返?2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該條講的是后契約義務,履行后契約義務的基本依據也是誠實信用原則 。
(三)遵守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該條規定,集中表明二層含義,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規),二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會公共利益,一般都納入行政法律關系或者刑事法律關系 。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國家通過強制手段來保障實施的那些規定,譬如納稅、工商登記,不得破壞競爭秩序等規定 。法律的任意性規定,是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或者排除適用的規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當事人的個人利益或者團體利益 。當然,法律的任意性規定,不是永遠不能適用 。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對合同的某個問題,當事人有爭議,或者發生合同糾紛后,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達不成補充協議,又沒有交易習慣等可以解決時,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規定 。合同法的規定,除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第38條有關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等規定外,絕大多數都是任意性規定 。
(四)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該條規定主要適用于合同履行,為什么要寫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規定之中,給予高度重視呢?
中國在轉軌時期,由于缺乏搞市場經濟的經驗,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識不強,經濟秩序上有些混亂,合同履行率較低 。針對這種情況,強調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現實意義很大 。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首先是對當事人說的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違反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是對行政機關說的 。行政機關不得干涉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不得違法變更甚至撕毀當事人訂立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是對審判機關說的 。審判機關應當像遵守法律一樣保護當事人依法訂立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如果在實際生活中得到普遍貫徹,那么,合同這一法律手段,必將大大推進中國的現代化建設 。
所以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綱領,它的作用不僅表現在某一章節、某一制度,而貫穿整部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導作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指導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訂各項規定,對審判人員如何適用合同法也起著指導作用 ?;驹瓌t是正確理解具體條文的關鍵 ?;驹瓌t的第二個作用是補充作用 。對合同法的某個問題,法律缺乏具體規定時,當事人可以根據基本原則來確定,審判機關可以根據基本原則解決糾紛 。
我是一位外行,想要學習合同法相關的法律知識請問看
一要學習領同法的全文 。
二是需要關于合同法的司法 。
三是需要學習合同法的相法律,比如《民事訴訟法》、《民法通(總)則》、《物權法》、《產品質量法》、《保險法》等等 。
【如何學好建筑合同方面相關知識 學習合同法的體會或者意義什么的】四是需要學習關于合同法方的司法案例、判例 。
怎樣學習合同法
合同法是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法律專業的必考課程,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專業課程 。學好合同法這門課程,需要掌握正確的學習方法 。
一、了解合同法課程設置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合同法課程設置的目的是使者通過對合同法的學習,系統地了解我國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掌握合同法的調整對象、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及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解除、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基本知識,在司法實踐中,培養運用合同法知識和原理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為此要求自學者全面系統的掌握我國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以合同法教材為藍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實施的)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解釋(一)”(1999年12月19日頒布實施)進行學習 。
二、了解本課程的課程體系和學習重點
本課程的課程體系的設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立法體系設置教材體系,本課程分為十二章,其重點是《合同法》總論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基本原理和合同法的解釋和適用等問題 。從本課程教學大綱所要求掌握的主要內容來看,合同法的教材的十二章,可劃分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章)合同與合同法 ??己酥R點主要有: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二條)和特征、合同關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相對性(主體的相對性、內容的相對性、責任的相對性)合同的分類及法律意義;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及適用范圍的除外(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二條)、合同法的立法體系(我國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實施,有總則、分則、附則組成,共二十三章,428條);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的領會和識記,其中,合同自愿原則是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被稱為債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或“帝王規則” 。
第二部分(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效力 。考核知識點主要有:第三章,合同的成立及構成要件;要約的概念和要件、要約邀請的概念、要約的撤回和撤銷、要約的法律效力的內容、要約失效的原因、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承諾的概念和要件,承諾的延遲及法律效力、確定承諾生效的標準、合同的實際成立;合同確認書的概念和特征;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特征和類型;第四章,合同條款的種類、合同權利的特點、效力,完全債權和不完全債權的異同;合同義務的種類、主給付義務的地位和作用;合同形式的種類、合同的推定形式的特征和應用范圍 。第五章,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區別、合同生效的要件;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的概念、法律效果;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種類及法律后果、無效合同的概念特征、種類;可撤銷的合同的概念特征、種類,撤銷權的行使;合同被確認無效或可撤銷的后果 。
第三部分(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合同的履行和終止 ??己酥R點主要有:第六章,合同履行的原則:適當履行、協作履行、經濟合理原則、情事變更原則,情事變更原則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力(我國合同法沒有明確情事變更原則);履行的主體、履行的標的、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費用等的規定;代物清償的概念和構成要件;雙務合同履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的種類——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概念、構成要件、權利的行使及效力(注意:合同法教材的內容與《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不一致,應以司法解釋為準) 。第八章,合同的變更的種類、條件、變更的效力;合同權利的轉讓的要件、效力,合同義務轉讓的要求,免責的債務承擔、并存的債務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合同承受的概念、生效要件,企業合并的法律效力 。第九章,合同的解除:單方解除、協議解除、法定解除、約定解除的條件、特征、程序和效力 。第十章,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概念、原因,清償、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的條件和效力 。
第四部分(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己酥R點主要有:違約責任的概念、特征、構成要件(一般和特殊構成要件);法定免責事由、約定免責事由;違約行為的形態:預期違約的概念和特征、拒絕履行、延遲履行、不適當履行、部分履行;違約的方式:明示毀約、默示毀約,實際履行的概念和構成要件;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損害賠償的概念、和特征、違約金、定金的概念特征及適用;雙方違約和第三人違約的法律適用;免責事由的概念和種類及對合同的效力影響;責任竟合: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竟合的原因及處理 。
第五部分(第十二章)合同的解釋 ??己酥R點主要有:合同解釋的定義、主體、客體及解釋的效力;合同解釋的原則、規則;合同漏洞的補充;格式條款的解釋、免責條款的解釋 。
三、注意合同法課程的學習方法
首先,注重相關法學課程的學習 。合同法是部門法,合同法的理論基礎來源于民法,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概念是學好合同法的基礎和前提;合同法是實體法,其權利義務的實現有賴于民事訴訟法,所以,也應學好民事訴訟法 。
其次,結合司法解釋學習 。按自學考試的要求,《合同法》頒布以后、考試之日6個月以前頒布的有關合同法方面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在考試之列,由于自學考試教材具有一定的穩定性,會出現教材和司法解釋不一致的現象,所以,自學者一定要以最新的司法解釋為依據 。《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解釋(一)于1999年12月19日實施 。該司法解釋共七部分30 條,其內容為(一)法律適用范圍:①合同法實施以后成立的合同;②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③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但該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后,因履行發生糾紛的,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④法院確定合同的效力,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⑤合同法實施以后,法院確認合同的效力,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二)訴訟時效:①技術合同侵權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1年的,法院不予保護,沒有超過1年的,其提起訴訟時效的期間為2年;②技術進出口合同侵權實施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2年的,法院不予保護,沒有超過2年的,其提起訴訟時效的期間為4年;③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撤消權的行使期間為一年,第七十五條規定的“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消權的,該撤消滅”,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這里的1年、5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三)合同效力: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四)代位權:合同法教材第七章第二節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內容與該司法解釋中的(四)所規定的內容有沖突,教材第142頁,關于代位權的行使及效力,教材中的觀點是債權人的代位權,只能代債務人行使權利,而不能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在行使代位權過程中,債權人也不得請求債務人的債務人直接向自己履行義務,而只能請求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代位權行使的直接效果應歸屬于債務人等 。請自學者注意:①債權人可以向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②代位權的訴訟管轄由被告(次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③代位權提起后,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④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⑤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包括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五)撤銷權 。(六)合同轉讓中的第三人 。(七)請求權竟合 。
再次,掌握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新的合同法充分體現了“鼓勵交易的原則”,盡量減少無效合同的類型,嚴格區分合同的無效和可撤銷,在合同的撤銷或變更上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在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規定上,將形式要件作為證明合同存在的標準,而不是作為決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合同法嚴格限制了違約解除的條件等等 。同時,根據本課程的特點,掌握學習技巧,注意記憶方法 。合同法是法的組成部分,具有法的特點,有其嚴謹的邏輯性和規范的法律用語,要求自學者在學習時嚴格按照法律用語記憶和理解內容,而不能用其它表達方式表述,注重法言法語的運用 。
最后,根據合同法的考試命題要求運用不同的方法學習 。本課程的考試對不同能力層次的要求的比例大致為:識記占20%,領會占30%,應用占50%;表現在考試題型中,有單項選擇題30個小題共30分、多項選擇題5個小題共10分、簡答題4個小題共20分、論述題1道題共10分、案例分析題2小題共30分;從以上分析來看,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案例分析題(共占70分)主要是法律條文的記憶和運用法律分析實際問題,要求理解記憶和應用,尤其是案例分析題往往是法律知識的綜合運用,比如,合同是否成立(要約、承諾、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的效力、合同無效或合同被撤消的法律后果、合同履行中的違約責任的劃分和承擔、法定的免則事由;簡答題和論述題(共占30分)一部分是基礎理論性的題(占比重較?。?,一部分也是法律條文的理解記憶和法律的應用,也需要理解記憶,所以,自學者在學習中,要運用理解記憶法學習,同時結合實際案例學習,注重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 。同時,結合《合同法》法律條文學習,本教材的內容主要是我國《合同法》的總則部分的內容,在教材中《合同法》分則的內容幾乎沒有涉及,在考試中《合同法》分則的內容也幾乎不涉及,所以,在學習時要把《合同法》的總則部分作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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