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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離婚有冷靜期,離婚冷靜期根據(jù)我國最新《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guī)定為三十日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離婚需要冷靜期嗎】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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