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不用再爭房產 夫妻離婚財產怎么分配原則( 三 )


新規明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值得一提的是,離婚時設置“冷靜期”并非我國首創,加拿大法律規定,婚姻破裂而且分居達一年者,才準許辦理離婚手續;美國的普通離婚程序中,需要經過6個月的等候期之后,離婚手續才會辦理完成,夫妻關系才可以終止;英國法律也規定,婚姻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作出離婚聲明后,須經過9個月的反省與考慮期后,才準許離婚;還有韓國,為遏制不斷上升的離婚率,在2005年也推出了“熟慮期”和義務調解制度 。
總而言之,設置“冷靜期”其實就是給夫妻雙方一個“反悔”的機會 。因為現實中很多夫妻離婚都是“一時沖動”、“未經過深思熟慮的” 。這種“一時沖動”的做法不僅對夫妻雙方影響很大,對于雙方的家庭尤其是子女的影響更加不可彌補 。
新規對于夫妻離婚后的房產分割規定的更加具體全面,某種意義上有助于更清晰地分割財產,本質上是為了降低夫妻間離婚后的矛盾甚至是糾紛的發生 。財產分割這事說大不小,假如厘不清,很輕易引發其它矛盾,不利于社會穩定 。
不過從增設“冷靜期”這一舉措來看,新規更體現了促進家庭和睦的精神,俗話說得好,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 。很多時候,生疏的兩個人能走在一起,并且組建家庭,這是莫大的緣分,來之不易,理應加倍呵護 。話說回來,家庭和睦的基礎,夫妻相處之道,其實就是互相理解與包容 。家庭中最重要的部分是骨肉親情,房子、車子都屬于身外之物,現在越來越多的人為了房、為了財而傷了夫妻感情,最終鬧得不歡而散,這是本末倒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