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中的財產怎樣分配比較好 二婚都怎么分配生活費

二婚中的財產怎樣分配比較好 二婚都怎么分配生活費

前不久看了一檔節目 , 里面有講的是一個65歲的老人跟繼女分割老公遺產的問題 。兩個老人是二婚 , 在前不久老頭忽然搬到他親生女兒那里去住了 , 沒多久又起訴提出要跟她離婚 。老人沒允許 , 最后老頭卻因癌癥去世了 。老頭走了 , 他的親生女兒拿著兩份遺囑將老頭的房子拿走 , 還將老人和老頭現在的房子的50%也要拿走 。老人不愿意 , 所以對簿公堂 。其實現在的房子是老人居住所在地拆遷分的 , 只不過在拆遷之前 , 老人以結婚的名義把老頭的戶口遷到了自己一起 , 然后拆遷分房時按照兩個人的名額分的 。
現在老人的意思是 , 她并沒有和老頭離婚 , 還在婚姻存續期間內 , 老頭去世以后 , 她是合法的第一順序繼續人 , 老頭的遺產應該有她繼續繼續的份額;就算不能完全由她來繼續 , 她和老頭結婚12年 , 照顧他12年 , 老頭走了 , 也應該給她一個說法 , 不至于一無所有 , 還將自己的房子分出去一半 。
其實在二婚中怎樣分配兩個人的財產 , 應該是很多二婚家庭的一個問題 。二婚是一種重組家庭 , 重組家庭里的家庭關系比初婚里的家庭關系要復雜得多 。越復雜的家庭關系處不好 , 就越輕易產生家庭矛盾 。特殊是很多人選擇二婚 , 不是簡樸的因為愛情而是因為現實 , 這樣一個沒有純潔濃厚感情基礎的婚姻關系 , 各自的利益各自的錢財就更應該要有注重 , 不然就輕易產生矛盾 。
其實有些二婚家庭做得比較好 。財產分配做到“先小人 , 后君子” 。怎么分配大家先坐下來談好 , 不至于婚后鬧矛盾 。假如樣的話 , 在婚前可以對自己的財產做一個公證 , 并且可以約定在婚后日常的生活中收入怎么分配 , 怎么開支 , 越細化越好 , 因為越細就越能避免以后產生問題 。就猶如幾個人一起打麻將一樣 , 先講好規則 , 都覺得可以就這樣做 , 不可以就改 。但是 , 規則定好了 , 大家就要按照這樣去執行 。
在《民法典》第1065條夫妻約定財產制里也有相關規定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 適用本法第1062條夫妻共同財產和第1063條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 , 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 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 , 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賬 。
以上是法律上也有明確的支持這種約定的條款 , 并且還相稱具體 。
有的二婚家庭 , 在結婚后 , 有的人總是抱怨:他的錢不交給我管 , 他的收入是多長我也不知道 , 他不相信我……很多很多這樣的問題 。其實將心比心 , 大家都是成年人 , 誰會那么容易地相信一個人 , 誰會一結婚就把所有的經濟大權都交給一個新媳婦的 。我記得我叔和嬸子剛結婚的一兩年里 , 叔就覺得嬸子老是把他們家的東西拿回娘家去 , 所以我叔就不敢把經濟大權交給嬸子 , 只是給家里留足生活費 , 有大的開支再另外給 ?,F在他們結婚十多年了 , 家里的錢都交給嬸子 , 我叔也就不過問錢的事了 。兩個人的信任是隨著時間、經歷的事情慢慢建立起來的 , 而不是一下就有的 。所以那些選擇在婚后立馬就要把握經濟大權的人 , 特殊是二婚夫妻 , 就更不要了 , 操之過急 , 更不好 。等他信任你了 , 自然就能讓你掌管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