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于那些感情出現裂痕的情形,是需要通過協議或者是訴訟的方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若不能就離婚的各項事宜協商達成一致的,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 。那么,夫妻離婚房產子女有份嗎,子女有權利分割嗎?
網友咨詢:和妻子之間的感情是沒有了,現在是在鬧著離婚的,我有一個孩子,現在要分的清晰,房產是怎么分配的啊,孩子有權利分割嗎?
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方雄文律師解答:
在我國夫妻離婚房產子女沒有份,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 。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 。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應根據不同情形來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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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殊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意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其所有權屬于夫妻二人,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平等分割,所以孩子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有權分割人 。
方雄文律師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承辦的業務包括公司、金融和房地產及其他民商事經濟糾紛訴訟、仲裁及刑事辯護法律事務,尢其擅優點理民商事經濟類、房地產、特許經營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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