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認定“有能力執行”,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和把握 如何認定有能力執行

【關于認定“有能力執行”,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和把握 如何認定有能力執行】
關于認定“有能力執行” , 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和把握 。
一、認定有能力執行的時間 , 從判決裁定生效時起算不限于執行期間或刑事案件審理期間 。
二、有能力執行是客觀事實 , 不以行為人的主觀認識為要件 , 且不受執行情況的制約 。
三、有執行能力 , 包括部分執行能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 , 情節嚴重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 ,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處罰金 。
單位犯前款罪的 , 對單位判處罰金 ,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