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離婚。夫妻發生爭吵 夫妻吵架老婆出門打工怎么辦

不予離婚。夫妻發生爭吵 夫妻吵架老婆出門打工怎么辦

一場婚姻的失敗,總會有著各種各樣的原因,希望大家能多看看書寫君的文章,一起來通過失敗的婚姻案例,讓你避開這些雷區 。
下面是法院公開的一份離婚案例,講的是一對夫妻,因為家庭矛盾,妻子選擇外出打工,婚姻矛盾中選擇分居,畢竟能否避免婚姻破裂呢?
家庭婚姻中產生矛盾,暫時分開畢竟是不是解決之道?(書寫君對原判決書中涉及的姓名、詳細地址、日期等信息進行了處理,其中拗口的句段進行口語化調整,便于大家閱讀)
原告:女,1971年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湘鄉市 。
被告:男,1969年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湘鄉市 。
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女方)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男方)經法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如下訴訟哀求:
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
訴訟費由原告(女方)承擔 。
原告(女方)陳述的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經人介紹后相識,于××××年××月××日辦理了結婚登記,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婚姻初期原、被告感情一般 。
后雙方因性格各異及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女方)于1995年6月外出打工謀生,與被告(男方)聚少離多 。
原告(女方)曾向法院起訴離婚,因開庭時被告(男方)無端不到庭,原告(女方)撤訴 。
之后,原告(女方)繼承在外打工,彼此分居至今,夫妻關系無任何改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為此,原告(女方)特再次起訴,哀求法院支持原告(女方)訴訟哀求 。
被告(男方)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
法院審理及判決【不予離婚。夫妻發生爭吵 夫妻吵架老婆出門打工怎么辦】經審理查明: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后雙方因各自性格及家庭瑣事發生爭吵 。
原告曾向法院起訴離婚,后又申請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許 。現原告認為與被告感情仍未改善,遂向法院起訴 。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原、被告結婚證復印件、法院民事裁定書、街道辦事處及村民委員會的證實等證據載卷佐證 。
法院認為:
原、被告婚姻基礎尚可,婚后又生育了小孩,原、被告是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雙方改正各自的缺點和不足,相互多理解,積極溝通,婚姻關系可以繼承維持 。
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女方)未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證實其與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的訴訟哀求,本院不予支持 。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女方)的訴訟哀求 。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女方)負擔 。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 。
情感解讀案例中的妻子,結婚之后因為夫妻之間發生矛盾,雙方沒有選擇直面問題,解決矛盾,卻選擇了外出打工,雖然法院沒有同意離婚,但僅僅只是因為“原告(女方)未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證實其與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的訴訟哀求,本院不予支持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