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后財產該歸誰 夫妻一方死亡房產怎么繼續比例( 二 )


當然這說的是所有財產都屬于死者一方的婚前財產,那么假如財產屬于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呢?這種情況在法定分配方式上和我剛才所介紹的大同小異,不同點在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雙方均在世時也不屬于某一方獨有 。我剛才說死者的婚前財產由他或她的父親、母親、配偶、孩子四個人平分,可假如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就不能直接作為死者的遺產進行處理 。
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中通常是各占一半,所以一方死亡后活著的一方自動享有一半財產的所有權,只有剩下的50%才會作為死者的遺產進行分配,而詳細的分配方式和我剛才所說的基本一致 。簡樸而言:死者婚前財產由所有第一順序繼續人平分;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由活著的一方先拿走屬于自己的一半后再由第一順序繼續人平分 。當然平分這種方式所適用的是法定繼續模式,假如死者去世前立有遺囑就要優先遵照遺囑辦理 。
死者可以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中自己名下50%的份額全部指定由配偶繼續,也可以全部指定由子女或父母繼續,還可以指定由第二順序繼續人繼續,甚至可以指定由毫不相干的外人繼續或直接用于公益捐贈 。不過死者所有權處置的也只有自己名下那50%的份額,假如死者在遺囑中對配偶那50%的份額予以處置是無效的 。這種情況下應當由夫妻中活著的一方拿走50%后再將剩余部分全部交給死者指定的繼續人 。
之前我曾寫過一篇與本文類似的文章,只不過那次我是專門就房產寫的 。這次則是就房子、車子、存款等所有財產而言 。那次有讀者在評論區留言:“似乎不對,如果這個人的老婆先離去,(夫妻不可能同時走),那么房產是否需要分一部分給老婆的父母?”我要說的是這位讀者的觀念實際上仍是一種傳統男性主導觀念,因為在他的意識中已先入為主把財產視為是丈夫的,而妻子只是基于婚姻關系的繼續 。
對此我們一定要明確法律上的“夫妻共同財產”就是夫妻雙方所共有的 。夫妻雙方在世時都是各占一半,無所謂誰依附于誰的概念,所以無論是丈夫先于妻子過世或是妻子先于丈夫過世都是一樣的處理模式:假如有遺囑就遵照遺囑辦理,在沒遺囑的前提下由活著一方拿走一半后由所有第一順序繼續人共同繼續 。那么為什么法律會規定父母、子女、配偶同為第一順序繼續人呢?
這主要是需要考慮到夫妻一方過世后另一方再婚這種現象 。假如夫妻一方過世后另一方就自動繼續所有財產,那么也就意味著一旦活著的一方再婚之后過世一方的權益就難以得到保障 。假如活著的一方再婚之后因為偏袒新家庭而不愿給前夫或前妻的孩子留遺產怎么辦?所以有必要把孩子列為第一順序繼續人 。假如夫妻倆沒孩子又怎么辦?難道一方再婚就可以把夫妻共同財產全帶走嗎?
所以有必要把父母也列為第一順序繼續人 。然而這樣又帶來一個新問題:假如夫妻中過世一方的父母繼續了遺產,那么當父母過世時父母的其他子女就享有了繼續權 。這樣可能導致的結果就是:本來是夫妻倆共同擁有的房產卻需要和兄弟姐妹以及可能都不熟悉的七大姑八大姨爭產權 。可假如不這么規定又可能會導致一方再婚之后損害過世一方權益的現象 。
法律在這個問題上只能從社會宏觀層面上進行規定,然而法律不可能把每個家庭的實際情況都考慮完全 。假如有兄弟姐妹的家庭可能就不愿把父母列為繼續人,因為這可能導致夫妻倆的財產被旁系的兄弟姐妹繼續;假如是沒孩子的家庭可能就希望把父母列為繼續人,因為擔心配偶再婚導致自己的原生家庭利益受損;假如本身就是再婚家庭,那么估計巴不得所有財產都留給自己的親生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