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先后去世共有房屋如何繼續 夫妻先后死亡遺產繼續

夫妻先后去世共有房屋如何繼續 夫妻先后死亡遺產繼續

案情簡述:張三和李四生育了五個子女,即甲、乙、丙、丁、戊 。2001年,張三去世;2009年,李四去世 。王五是李四收養的孫女 。張三和李四生前在1號房屋 。張三和李四去世后,王五在五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該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到自己名下 。2017年,因A區改造涉及該房屋,五原告才知道所有權已變更到王五名下的事實 。涉案房產1995年時戶主是張三,共有人是張三及李四,共有房產其中的二分之一屬于張三,有二分之一屬于李四,張三去世后,屬于張三的二分之一份額應該由五個子女及李四進行繼續,李四能夠處分的部分,只能是屬于其二分之一的共有份額及其繼續的張三的部分份額,李四與王五簽訂的贈與協議處分了屬于其余子女的份額,涉及其余子女的部分,是無效的 。涉案的房產從張三去世后一直由李四及王五、乙共同居住,2012年王五出嫁在B村,該房屋由乙單獨居住 。2017年10月27日以前,文體局一直找乙做工作,是乙將34號房屋的鑰匙交給文體局,搬家的整個過程是乙在搬,由于房屋登記在王五名下,棚改包保單位才找王五進行簽約 。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姚志斗律師認為:本案中,雖然原告將案由變更為共有糾紛,但基礎法律關系仍舊是繼續關系 。被繼續人張三于2001年12月7日去世,李四、甲、乙、丙、丁(2007年去世)、戊作為被繼續人的配偶和子女,對被繼續人的遺產享有繼續權 。丁去世后,原告羅某和王某作為丁的配偶和子女享有轉繼續權 。根據房屋所有權證記載,位于1號的住房系張三與李四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應當認定為被繼續人張三與李四的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王五提出張三不是共有人的意見,不予采納 。李四生前將1號的住房贈與被告,但該贈與處分了屬于張三所有部分的財產,對于李四自行處分張三財產的部分,應認定為無效 。涉案房產在繼續開始前首先應當析產,即先在被繼續人張三與李四之間均分,張三與李四各占該房屋的二分之一 。被繼續人張三所占的二分之一應當按照法定繼續 。因張三去世時間早于李四,故張三的財產應當由李四、甲、乙、丙、戊和羅某、王某2繼續,李四、甲、乙、丙、戊各繼續房屋的十二分之一,羅某和王某2共繼續十二分之一 。張三去世后,李四共占房屋的份額為十二分之一(即其與張三共有部分二分之一,加上繼續張三遺產所得的十二分之一) 。因李四所占份額已經于其生前全部贈與了王五,王五占有比例高于六原告,故該房屋歸王五所有,但王五應當按照比例對六原告進行補償 。簽約搬遷獎是對房屋所有人的獎勵,原告乙提出判令被告王五歸還其簽約搬遷獎84798元的訴訟哀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
法院判決:一、由被告王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分別支付給原告甲、乙、丙、戊遺產折價款各26216元;二、由被告王五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羅某、王某2遺產折價款共計26216元;三、駁回原告甲、乙、丙、羅某、王某2的其他訴訟哀求 。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續法》
第五條規定:“繼續開始后,按照法定繼續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續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
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續: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續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續人繼續,第一順序繼續人不繼續或沒有第一順序繼續人繼續的,由第二順序繼續人繼續 。”
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續人繼續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別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續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續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續人共同生活的繼續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續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續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