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續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續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續人以外的人 。”
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續辦理:(一)遺囑繼續人放棄繼續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二)遺囑繼續人喪失繼續權的;(三)遺囑繼續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2條規定:“繼續開始后,繼續人沒有表示放棄繼續,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續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續人 。”
60條規定:“繼續訴訟開始后,如繼續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愿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續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77條規定:“繼續的訴訟時效按繼續法的規定執行 。但繼續開始后,繼續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續的,視為接受繼續,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均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條規定:“在繼續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續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續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續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將其列為共同原告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8條規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通知其他當事人 。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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