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以丈夫患有性功能障礙為理由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案例1:石女士與邵先生于2018年2月相識,同年10月27日結婚 。婚后,石女士發現,邵先生患有性功能障礙,遂于2019年5月向法院起訴離婚 。邵先生答辯,他沒有隱瞞性功能障礙,在結婚那段時間,因為身體和精神過度勞累,造成夫妻性生活不和諧 。找醫生調理后,已恢復正常 。他與原告現在只是有一些矛盾,以后會加強溝通 。
法院認為,石女士未提交邵先生患有性功能障礙的證據,雙方的夫妻感情并未達到徹底破裂的程度,石女士要求離婚的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
案例2:舒女士與陳先生結婚后,發現陳先生無法進行正常的性生活 。在舒女士追問之下,陳先生坦白,他婚前到醫院檢查時,已發現患有性功能障礙,且可能終生無法生育 。舒女士大怒,認為陳先生欺騙了自己 。于是訴至法院,要求與陳先生離婚 。
法院認為,陳先生雖然患有性功能障礙,但其現仍在治療過程中 。是否屬于久治不愈的情況,沒有證據證實 。夫妻之間感情尚未破裂,因此不準離婚 。
案例3:金女士與倪先生均系再婚,于2018年9月經人介紹相識,同年底結婚 。婚后金女士發現倪先生患有性功能障礙,產生矛盾 。金女士認為雙方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沒有和好可能,于2019年3月起訴離婚 。
法院認為,原、被告均系再婚,雖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但雙方婚姻基礎還比較牢固 。被告雖然患有性功能疾病,但經治療后不影響夫妻生活,婚后雙方并無太大的矛盾 。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確己破裂的有效證據 。故不準離婚 。
二、與丈夫長時間分居,法院準許離婚
案例4:張女士與李先生在2012年7月經人介紹相識建立戀愛關系,同年9月17日登記結婚,同年9月25日舉行結婚儀式后共同生活 。婚后共同生活期間,張女士發現李先生患有男性疾病但不積極治療,產生矛盾,在2012年10月26日離家與李先生分居生活 。2013年7月8日,李女士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
法院認為,張女士與李先生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短暫,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 。結婚時間不長便已分居,且自分居后久未聯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
三、超哥說法
【丈夫患有性功能障礙 老公性功能障礙想離婚】(一)婚姻是什么
美國心理學家斯騰伯格提出,婚姻由激情、親密和承諾這三個基本成分組成 。激情是婚姻中的性欲成分,是情緒上的著迷;親密是指在婚姻關系中能夠引起的溫暖體驗;承諾指維持關系的決定期許或擔保 。
毫無疑問,三個成分都具備的婚姻是最幸福和圓滿的,但也是罕見的 。缺少激情,還有親密和承諾,同樣可以經營出甜蜜的愛情和婚姻 。因此,配偶負氣離家出走,丈夫切不可不管不問,應該盡快將妻子追回 。要知道,患病或許會讓妻子心涼,但不管不問的冷漠肯定會讓妻子心死 。心都死了,又如何能維持婚姻呢!
其實,維持和經營婚姻,最重要的是坦誠相見 。假如婚前欺騙對方,可能贏得了對方一時的歡心,也可能領取了一紙婚書 。但紙終究包不住火,欺騙只能引來更深的矛盾,給雙方留下刻骨的傷痕 。要用細心、熱心、耐心和愛心,去經營婚姻,就像經營事業一樣 。生活中有不順,婚姻中也難免有崎嶇,這不可怕,可怕的是雙方沒有了繼承生活的信念 。
對于男性而言,患有性功能障礙是痛苦的,也是難以啟齒的 。但是,不能因此對配偶隱瞞和欺騙 。應在取得配偶支持的情況下,及時就醫 。治療好了疾病,就可能挽回配偶的心;治不好疾病,也向配偶表明了不斷治療以拯救婚姻的決心,此時法官亦不會判決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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